江西省庐山区监察局职能介绍:
(一)主管全区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 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乡镇(街道)及其主要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区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二)负责调查处理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命程序作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的决定;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清廉为政。
(四)负责对行政监察工作理论及其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根据我区实际,草拟有关地方性政策规定。
(五)调查研究区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制定法规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变更或撤销乡镇(街道)行政监察室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六)会同区委直属机关、区政府各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审核乡镇(街道)纪(工)委领导干部人选;负责区纪委、区监察局派驻有关部门的纪检组、监察室领导干部职务的任免(区委管理的干部除外);组织和指导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七)承办区委、区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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