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或参与起草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
2、综合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拟订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察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有关行业、部门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贯彻落实县政府和县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决议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
3、负责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监督管理全县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特大安全生产的调查处理;
4、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厂内运输车辆、架空索道、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除外,下同)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
询等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5、组织全县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本系统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注册安全主任的安全资格考核发证工作。
6、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材料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7、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职业安全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化学危险品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8、拟订全县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
9、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驻县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指导、监督工作。
10、负责县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11、承担防雷、氢气球充放等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12、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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