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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德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介绍

2012-09-03 | 网络

江西省德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介绍:

(一)负责全县人事管理和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研究拟定全县人事管理和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和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结构调整和宏观管理工作。编制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计划、工资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和工资基金管理工作。

(三)管理全县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工作。负责专门人才的规划、培养工作;负责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推荐工作;负责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为经济建设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选拔、培养工作;负责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研究拟定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的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综合管理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聘工作,研究拟定全县职称改革方案和职称管理工作的规定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认定);管理全县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负责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和聘任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县国家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工作。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拟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县直各部门实施和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研究拟定全县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人才资源的规划、开发工作。拟定人才流动、人事代事、人才市场管理实施办法,规范全县人才市场,综合管理人才中介机构和人事代理;管理全县人才交流活动;建立和完善全县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受理中央、省驻县单位、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属单位和跨县人事争议案件;参与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和就业办法的拟定,承办全县特殊需要人才的选调工作;负责县属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的审批工作。负责中央、省驻县单位从外地调入人员的办理工作;办理国家公务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的家属、子女农转非的工作。

(七)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和工资福利工作。研究拟定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制度办法,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政策法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的办法,并组织实施。

(八)综合管理全县政府奖励工作。贯彻实施国家表彰奖励制度,审查本县报市以上奖励、表彰的集体和人员,以及以县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和奖励表彰的人员(包括劳动模范),指导和协调各部门的全县性奖励表彰工作。

(九)负责全县军转干部安置工作。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军转干部安置政策,拟定全县军转干部安置办法,制定全县军转干部安置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十)承办县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的有关事宜。

(十一)根据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结合全县实际,拟定相应规定和具体改革方案,并督促检查实施情况;编制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组织实施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起草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代表县政府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规范。

(十三)拟定促进全县城乡就业的基本办法和措施;规划全县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全县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并落实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划;制定全县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办法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四)根据国家颁发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拟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指导实施;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负责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行劳动预备制度;综合管理就业训练中心及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制定全县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划和措施;制订企业技能职工、社会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职业职能培训的发展规划及相应规定。

(十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划,拟定相关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县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办法,负责劳动合同鉴证、集体合同审核工作;负责全县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仲裁工作;指导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指导企业劳动保障管理工作;监督实施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归口管理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审县级以上企业劳动模范。

(十六)拟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调控计划和措施并指导实施;制定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意见,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拟定全县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方案和全县最低工资标准并监督实施;审核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集体协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检查。

(十七)拟定全县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的实施办法及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养老保障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十八)拟定全县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具体办法并监督执行;对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全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全县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九)负责全县养老保险统筹单位职工退休(提前退休)、退职的审批;负责职工工伤认可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二十)负责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和信息工作,负责对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政务信息的调研、宣传、统计和科研工作,组织建设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网络。

(二十一)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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