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贯彻落实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国土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国土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县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导和审核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全市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组织落实耕地保护政策,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全市重大土地调查专项,指导县区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承担报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对国家规划矿区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施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负责全市测绘管理工作,开展测绘管理工作,履行测绘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检查职责。
(十五)负责县区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建设及领导干部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1、办公室:
处理局机关的日常事务,承办局机关政务工作;拟定局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办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年度考核、劳动保障工作;负责各县国土资源局副科级以上干部的管理、任免、考核工作;组织抓好职工的思想教育和作风建设;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环境卫生、后勤服务保障事务。
2、资源规划科:
组织落实全市国土资源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市性及区域性的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年度用地计划;指导和审核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等专项规划和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承担综合统计工作。
3、地籍科:
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和统计的有关规定;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土地证书年检、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权属纠纷调处及权属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市局管理职权范围内的土地登记、数据库建设、地籍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
4、土地利用耕地保护科:
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实施办法;负责土地资产和土地市场管理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负责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负责确认土地评估价格。组织实施耕地特殊保护、耕地开发、农地保护、土地整治、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复垦等有关规定;指导土地用途管制;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审核报批工作。
5、矿产资源管理科:
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办法、标准、规程、规范;依法组织实施全市采矿权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的预审、登记;负责全市矿业秩序整顿、调处重大采矿权属争议、纠纷;参与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调查的审查;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占用和压覆情况的审批;依法进行矿产勘查登记发证和探矿权转让登记预审。
6、地质环境科:
负责全市地质环境的管理,组织拟定和实施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灾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地下水动态监测及预报;负责地质灾害危险评估认定;组织实施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全市地质调查评价,编制全市地质勘查规划和计划;管理地勘成果;负责全市地质勘查项目管理,依法调处地质勘查争议、纠纷。
7、法制信访科(与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合署办公):
组织对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土地、矿产资源规划、年度用地计划、矿产资源开发计划、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探矿权及采矿权管理、土地和矿产资源处置及土地使用权交易、矿业权转让、县级以下国土资源部门各项费用的收缴使用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监督重大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等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承担行政案件的应诉工作;具体承担处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有关行政复议事宜;负责有关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承办处机关信访工作。
8、测绘管理办公室: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配套法规,依法监管实施行业管理政策、技术标准;制订测绘事业发展规划、计划;组织管理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和重点测绘项目;负责办理测绘工作证件、项目、出版的申报审批;依法管理测绘市场,查处测绘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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