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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介绍

2012-07-06 | 网络

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介绍:

(一)拟订全省推进依法行政的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全省依法行政具体措施和工作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实施;研究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向省政府提出建议;负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工作。

(二)拟订全省法制建设规划;研究政府法制工作发展中的问题,向省政府提出建议;负责起草政府法制文件;指导全省政府法制工作。

(三)拟订省政府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审核省政府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

(四)负责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法制办和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五)承办地方性法规的应用解释和省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组织开展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后评估工作,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制度的建议和意见。

(六)组织实施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规章;监督其实施情况,提出完善立法、改进执法的建议,协调法律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

(七)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方面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审核以省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八)负责全省行政执法的指导、协调、规范和监督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审查和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统一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审核市州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申报工作。

(九)指导全省备案审查工作;承办省政府部门、市州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负责省政府规章的报备工作。

(十)负责定期清理省政府规章;编辑地方性法规、规章汇编;组织翻译、审定政府规章的外文文本和民族语言文本。

(十一)指导、监督全省的行政复议工作;承办省政府依法管辖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其他涉及省政府的行政应诉事务;负责仲裁机构组建的审查和日常事务的监督指导。

(十二)承担省政府在法律事务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职责;承办省政府作为民事主体涉及的有关法律事务。

(十三)负责全省依法行政、政府法制的宣传指导,组织开展行政机关领导、政府法制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和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

(十四)组织开展依法行政、政府法制的理论研究和交流;承担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的建立和管理。

(十五)承办省政府和国务院法制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秘书处、经济法规处、行政法规处、行政执法监督处、行政复议处、备案审查和译审处、依法行政宣传指导处。

机关党委和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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