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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环境保护局职能介绍

2012-10-02 | 网络

江西省南昌市环境保护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并监督执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

(二)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定;组织拟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划分全市环境功能区划;参与编制全市可持续发展纲要,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三)对全市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辐射环境、有毒化学品、清洁生产以及机动车等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四)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等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和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市政府提出新建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的建议,参与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五)负责调查处理本市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以及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调解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全市重点区域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负责环保行政复议、诉讼工作,承办人大、政协环保议案、提案,处理环境保护信访。

(六)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标准;参与拟订环境保护的地方标准。组织编制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

(七)监督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规定审批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负责本市实施环境目标责任制、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日常工作,指导农村生态和乡镇企业环境保护,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八)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负责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的监督管理;参与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有关资质认可制度;参与拟定全市环境科技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相关产业规划,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相关产业发展。

(九)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络及环境信息网络;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社会各界参与环境保护。 (十)负责环境监察,依法征收排污费并负责管理和使用。

(十一)管理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和利用外资项目,组织参加国家批准的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市内履约活动。

(十二)承办同级政府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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