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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度

2020-09-23 | 网络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度,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度是公安机关的外部执法监督,其主体: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国家的:(1)行政机关;(2)审判机关;(3)检察机关。后三者对前者负责,受前者的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权属于国家监督权,其依据是宪法和法律。

国家监督权的实现途径是:(1)通过法律、法规的制约;(2)审查各级政府制定的有关公安工作经费的预算、决算,决定批准与否;(3)依法改变、撤销受监督机关制定或批准的不适当的法律、法规、决定和命令;(4)听取工作报告,检查实际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建议或者作出决定;(5)要求公安机关报告有关违法违纪的情况,改正不当行为;(6)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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