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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黑龙江佳木斯市东风区教育局开展认定(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通知

2020-09-15 | 网络

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2020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部署,结合黑龙江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实际,现就东风区2020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对象和条件

(一)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东风区户籍、居住证(在有效期内),或2020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或驻黑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二)港澳台居民在黑龙江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政策,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除专门规定外,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条件;

(五)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统一考试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六)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申请语文学科普通话等级要求为二级甲等及以上);

(七)经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医院体检合格。

二、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一)网上申请程序

申请时间:申请人请于2020年9月15日至27日,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选择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申报,根据提示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请报名。

(二)教师资格受理认定工作职责及现场确认安排

东风区教育局组建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专家审查委员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人员的认定工作。

确认地点:佳木斯市东风区教育局305室,佳木斯市长安路369号。

确认时间:2020年10月19日10月22日(上午8:30-11:00,下午1:30-4:00)

10月23日(上午8:30-11:00,下午1:30-3:00)

东风区教育局联系电话:0454-8388153。

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①二代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原件;②学历证书原件(经中国教师资格网报名系统电子信息比对无误的可不提交);③《个人承诺书》(申请人提前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或申报界面下载打印、本人签名拍照后,在填写申报信息时按程序要求上传);④由各认定机构指定的县(市、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表;⑤考试合格证明(由申请人在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ntce.neea.edu.cn)上自行打印,经中国教师资格网报名系统电子信息比对无误的可不提交);

⑥《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经中国教师资格网报名系统电子信息比对无误的可不提交);⑦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供东风区户籍地的本人户口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在东风区居住的,提交有效的居住证原件。驻黑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应提供由所属部队相关部门出具的申请人隶属该驻黑部队的人事关系证明;⑧自备牛皮纸档案袋一份写清姓名、身份证号和申报学科及层次;⑨照片(一寸2张,背面写姓名)。信息系统上传照片和教师资格证书持证人粘贴照片统一使用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上传格式为JPG/JPEG格式,不大于200K)

特别提示: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学历证、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国考合格证明经中国教师资格网电子信息比对无误的,不需要再提交纸质材料。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需在现场确认环节提交原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凡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须提供准确无误的所有个人信息,并保证符合国家《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教师资格认定类别、认定条件等相关政策规定,不得提供不实或虚假信息。因提供虚假或不实个人信息造成本人教师资格申请不能认定的,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并依据个人诚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几项具体政策

(一)按照相关要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国家统考笔试单科合格成绩两年有效。笔试和面试均合格后获得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三年。

(二)2020年非师范类应届毕业生可持在校期间合格学业成绩单进行现场确认,符合认定条件的,待取得毕业证后,凭毕业证到认定机构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四、要求:

1.凡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必须提供准确无误的所有个人信息,并保证符合国家《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关于教师资格认定类别、认定条件等相关政策规定,不得提供不实或虚假信息。因提供虚假或不实个人信息造成本人教师资格申请不能认定的,后果由申报人承担,并依据个人诚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2.现场确认时,照片及相关提交材料要齐备,否则不予受理。

3.考生要严格按照网上申请及现场确认规定时间进行,逾期不予受理,后果自负。

五、疫情防控要求

申请人须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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