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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广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逐级遴选10人公告

2020-06-24 | 网络


为进一步深化法官选任制度改革,推进法官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继续深化法官选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意见》《全省中级法院2020年法官逐级遴选工作方案》,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工作部署,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0年法官逐级遴选工作。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范围

遴选范围限于广州辖区各基层法院的现任员额法官。

二、遴选名额

市中院计划遴选员额法官共10名,其中刑事类法官3名;民事(含执行)类法官7名。根据报名情况,各类别法官的遴选名额可做适当调整,总名额不超过10名。根据严格标准,宁缺毋滥的原则,综合遴选情况,若产生不了合适人选的,遴选名额将相应减少。

三、遴选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二)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

(三)现任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等级为一级法官以上或具备晋升一级法官的资格条件;

(四)在基层法院担任法官5年以上(含入额前担任法官的时间),因业务工作表现突出,在5年内荣记二等功以上或者获得省部级以上单位表彰奖励的法官,在基层法院的任职年限可适当放宽;

(五)具有遴选职位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六)有较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能够熟练主持庭审,具有较强的办案能力和调研能力;

(七)工作实绩突出,办理的案件质效较高,近3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八)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上述有关年限时间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逐级遴选:

(一)具有任职回避情形的;

(二)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后仍影响入额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接受组织调查尚未有结论的;

(四)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岗位要求的;

(五)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其他不得参加遴选的情形。

四、遴选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20年6月24日9:00至2020年6月28日17:00。

2.报名方式:符合遴选条件的人员可采取个人意愿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报名方式,可由法官本人申请,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审核同意后报名,也可在征得本人同意后由组织推荐报名。报名人员所在法院审核或推荐时,应对照遴选条件进行严格把关。

报名人员应填写《2020年法官逐级遴选报名表》,经所在单位政工部门进行资格初审,并提出同意报考意见后加盖政工部门印章,按照市中院指定时间,由政工部门将报名表连同其他报名材料,统一报送市中院政治部干部处,报名材料的电子版同时发市中院政治部干部处。

报名人员填报的信息必须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遴选资格。

3.报名材料:

(1)《2020年法官逐级遴选报名表》;

(2)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3)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4)所获奖励证书复印件;

(5)员额法官确认表及法官等级确定及晋升审批表(复印件);

(6)体现个人审判业绩和调研水平的有关材料,含撰写的裁判文书三份、优秀案例、调研成果、在期刊发表的法学文章以及其他对审判实践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科研成果等;

(7)由报名人员所在法院提供的其近5年办案数量、质量和效果有关情况,含所办案件有无无正当理由超审限或长期未结案、有无错案、重大过失以及引起重大涉诉信访事件的案件等,并填写《各基层法院参加遴选人员情况汇总表》。

(8)所在单位政工部门出具的近五年现实表现材料(1000字左右),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的廉政意见。

(9)根据粤高法政〔2019〕174号文作出的书面承诺。

(二)资格审核

市中院政治部按照遴选职位资格条件和有关要求对报名人员提交的材料和信息进行审核,并在市中院内部信息网公布符合遴选条件人员名单。

审核通过的报名人数与遴选职位计划人数不能形成竞争的,减少遴选计划或取消遴选职位。遴选职位取消的,参加该职位遴选的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改报符合条件的其他职位。

(三)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笔试主要测试政策和法学理论水平、审判业务能力等综合素质,全省于2020年7月4日统一组织笔试。试题由省法官遴选工作办公室组织命制。笔试总分100分,60分合格,笔试成绩合格方可进入面试。面试主要测试履行法官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细则另行公布。

(四)考核

考核主要采取案件评查、文书评查、庭审评查、业务绩效考评等方式,重点考察近5年办案数量、质量和效果,考核以客观量化评价为主。对因审判业绩突出获得中央、省级综合性表彰奖励的,应在业务考核时予以奖励加分。

(五)考察

按笔试30%、面试30%、业务考核40%的比例计算参试人员的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由市中院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成考察组,赴考察对象所在法院开展考察工作。考察要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对是否适合和胜任遴选职位作出评价。考察不合格的,可依次递补考察对象。

(六)体检

根据考试、考核和考察情况,确定参加体检人选。如出现体检不合格或放弃体检的,相应职位可依次递补。

(七)公示

对体检合格的人员,经市中院党组研究,确定拟遴选人选,并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任职的,市中院将拟遴选人选报省法院政治部审核。报送材料包括:1.市中院党组意见;2.逐级遴选工作情况报告;3.逐级遴选工作方案、面试方案、业务考核方案等文件;4.拟遴选人选考试考核成绩汇总表;5.拟遴选人选名册;6.逐级遴选审批表,考察材料、思想工作小结;7.拟遴选人选廉洁情况材料。公示中发现问题不予遴选的,相应职位可依次递补。

(八)决定

省法院政治部经审核,按程序将拟遴选人选确认为市中院员额法官。

市中院根据省法院政治部入额确认意见,及时办理调动手续、法律职务任命及法官等级确定等工作。

咨询电话:83210052、83210060。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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