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查字典公务员网 >乡镇公务员 >备考资料 >公共基础知识 >2019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由“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谈物权变动
北京 上海 山东 江苏 浙江 安徽 吉林 福建 广东 广西 海南 天津 河北 黑龙江 山西 甘肃 湖北 湖南 河南 四川 重庆 云南 贵州 西藏 宁夏 新疆 青海 陕西 辽宁 江西 内蒙古

2019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由“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谈物权变动

2019-07-15 | 网络

我们经常讲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钱货两清。看似买卖交易完成,但实际上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是否真的两清了,换句话说是否真的产生了物权的变动效力了呢?那么我们接下来我们就来具体学习一下物权的变动。由于我们的考试中主要考察基于法律行为产生的物权变动,那么下面我们就主要围绕由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来进行学习。

首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基于合同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原则上采取公示主义。即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完成登记,动产物权变动须完成交付。具体来讲: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根据《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王某名下有一处房产,2018年2月1日她将此房屋卖给了李某,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2月5日李某交付了房款80万元,同日王某将房屋钥匙交给李某,李某于 3月1日办理入住,一直至今。问该房屋属于谁?答:属于王某,原因在于该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因此物权未发生变动。

二、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

根据《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动产的变动我们看是否完成交付,但这里有一个地方需要我们特别注意一下,那就是有关船舶、航空器、汽车这类特殊的动产。根据《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赵某将自己的轿车出卖给了杨某,但赵某说需要几天后再交车,随后赵某又将该车卖给了不知情的董某,交给董某后双方办理随即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问此时杨某是否可以向董某主张该车的所有权?答:不可以,赵某已将该车出卖给董某,并已履行过户登记,董某取得该交车的所有权。杨某因未进行该轿车的登记,依《物权法》规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董某。

但其实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善意取得、法定继承、无主动产的先占以及添附、取得孳息等都能产生使物权变动的效果。但这些在我们的考试中涉及的较少,大家仅做一般性了解即可。那么接下来我们就通过一道课后习题来检验一下我们的学习成果吧!

练习

1991年张某准备出卖自己的房屋。郝某表示愿意购买,双方于1992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刘某也听说了张某卖房的事,找到张某要求将房子卖给他,并许诺多出1万元。张某碍于刘某是熟人,就另行与刘某订立了合同,并办理了房屋过户。郝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如何判决?( )

A.房屋归郝某,张某向刘某承担违约责任

B.房屋归刘某,张某向郝某承担违约责任

C.房屋产权登记有误,应重新登记给郝某

D.以上说法都不对

【答案】B。解析:房屋的所有人出卖该房,就同一标的物分别同两个人达成协议。但是,同刘某的合同签订后,因为办理了产权移转登记,所以发生了移转所有权的效果。这是因为不动产的所有权的移转是要式行为,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移转。且基于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一旦移转就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郝某只能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2019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由“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谈物权变动】相关文章:

2017陕西公务员考试申论:让无处不在的排比句为文章添彩

2017陕西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点评:用“真本领”让青春出彩

2017国家公务员考试入门篇:国家公务员享有哪些义务

湖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降价退房潮”需要理性对待

四川公务员考试申论时事热点:该被“关进笼子”的是权力不是乞丐

四川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医保一体化不宜“补丁打补丁”

2017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费用是多少

国家公务员考试:报考警察职位人员年龄规定

2017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在职人员报考的优劣势

公务员考试申论作文热点主题范文汇总:“扶贫”篇

网友关注
网友关注视频

行测 申论 面试

考试技巧

精彩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