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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违法建设的通告
为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保护土地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科学发展,依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现就禁止违法建设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荆州区城乡范围内禁止村民、居民非法占地进行违法建设,禁止一切单位非法出售集体或国有土地新建私房,禁止个人非法出售和转让宅基地、自留地和承包的集体土地用于新建私房。
二、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火车站片区及西进北扩控制范围禁止实行一户一台的住宅建设。
三、中心城区以外村民符合政策建房的,由区规划部门统一规划新居民点。村民建房必须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四、所有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违建户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天内予以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区人民政府将组织综合执法队伍依法强制拆除。对依法强制拆除所有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不予任何补偿,并由违建户承担拆违费用。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积极配合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欢迎广大群众对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进行监督,鼓励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检举、揭发。举报电话:****-*******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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