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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定义、特征和本质

2013-04-03 | 网络

1、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社会规范是指人与人相处的准则,社会规范具有社会性又具有个人性。

法律是一种以公共权利为后盾的、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习惯、道德等社会规范则建立在人们的信仰或确信的基础上,大体通过社会舆论、传统的力量、社团内部的组织力量或人们的内心发生作用。

(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法律的形成有两种基本方式:

是制定法律,即享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划分,依照法定的程序将掌握政权阶级的意志转化为法律。通过制定方式形成的法律就是成文法或制定法。

通过国家认可的方式形成法律,是对社会中已有的社会规范(如习惯、道德、政策等) 赋予法的效力。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法的普遍性具有三层涵义:

普遍有效性,即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

普遍平等对待性,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普遍一致性,即法律的内容始终具有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趋向。

(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法是通过设定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模式的方式,指引人的行为,将人的行为纳入统一的秩序之中,以调节社会关系。

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不仅是对公民而言的,而且也是针对一切社会组织、国家机构的。

法不仅规定义务,而且赋予权利。

(5)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法律强制是一种国家强制,是以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强制。

国家暴力还是一种合法的暴力,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要求。

(6) 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法的可诉性是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 (包括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尤其是法院和仲裁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特别是诉讼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3、法的本质

(1)正式性(官方性、国家性)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2)阶级性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愿。

(3)物质制约性

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这个因素的制约,其最终也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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