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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热点:交通违法抄告制度,不可过度依赖

2015-09-09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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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起,成都市公安局交管局针对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推出抄告制度。除了要接受交警的教育,交管部门还要将违法行为抄告违法者的单位或社区。昨日,成都交警实施抄告137件。据悉,2009年,成都交警首次推出市民交通违法抄告制,时隔多年后交管部门针对行人、非机动车的交通违法再施重拳。(9月7日《成都商报》)

所谓抄告制度,就是将个体的违法行为,通报给其所在单位或者社区,在已作出处罚的基础上,再由所在单位或社区进行管理,以达到管好自己的人之效。如果单纯从管理的目的来说,有更多的管理主体介入,尤其是单位人制度得到了发挥,那么对于遏制违法行为,确实具有共治之义。然而这种单位化管理模式,只有在人身依附的年代,其才会发挥应有的作用,时下若历史重演则可能适得其反。

事实上也是如此,在时下,单位人和自然人的关系已悄然发生了转变,集体与个体之间也完全分割。一个人首先是独立的自然人,然后才是有雇佣关系的单位人或者社区人。问题在于,个人违法是一回事,在单位违规又是另一回事,通报之后既无法让单位追加处罚,也顶多是所谓的教育了事。问题在于,交通违法行为分为恶意和无意之别,单位也没有追加处罚的权力。也正是因为如此,才有单位在接受采访之时,以一切按国家规定去执行作答。

其实,抄告制度不过是近年来方兴未艾的连坐制的翻版,跟职工犯法,单位受处在用意上如出一辙。作为计划时代的管理模式,明显与时代的发展格格不入,一方面在个体与单位,公权与私权边界越来越明晰的时代,重拾过去的老办法已然失去了基础保障,不但无以获得社会支持,也无以获得单位认可。另一方面,在倡导法治建设的今天,若不是重大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据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当抄告,除此之外通报单位的做法属于法外施罚。虽然其意在于通过单位来加强管理,然而由于没有顾及当事人的隐私和自尊,反倒会引发强烈的不满。

更重要的是,违法抄告制度在某些方面,属于责任转嫁下的懒政行为。交通违法现象增加的原因很多,除了个人的交通意识不强之外,还跟交通信号的设计的合理与否,交通法律的普及到位与否,交通秩序的引导有序与否,交通处罚的公平与否,都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若是交通管理部门自身没有做好工作,或者在处罚上存在不公,或者在交通指挥上存在缺陷,那么就必然会导致违法行为的增多。交通违法行为的增多不会是空穴来风,自有其合理性。然交通违法的增加,大量中国式过马路现象的存在,恰与没有做好法治有着直接联系。抄告式的法外施罚,算不算得上另一种规则的践踏与法治的伤害?

然而这样的基本常识,在现实中并没有得到遵守和尊重,反之是抄告式的管理模式大量回潮。比如前不久,上海市在开展专车专项执法活动中,就规定对已立案查处的非法客运网络专车驾驶员的相关违法情况同步通报其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通报其所属街道。几年前,西安市文明办通过媒体表示,西安将开展行人闯红灯、翻栏杆、乱穿马路等不文明交通行为开展整治活动。整治活动要求对不听劝阻、不接受教育处罚甚至暴力抗法者,坚决依法予以刑事拘留;对单位人闯红灯的,采取单位连坐制, 一律通报所在单位。只是,在管理和执法机构纷纷重拾抄告大棒之时,还得先考虑下措施的合理性、正当性和合法性,否则可能陷入事与愿违的恶性循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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