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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热点:“南京虐童案”开审的普法意义

2015-09-29 | 网络
导语:查字典公务员时事政治频道第一时间发布每日国内国际时事政治热点,并提供时事政治热点政策解读、理论观察、时事大事记及时事政治热点汇总等。今天我们关注--时政热点:“南京虐童案”开审的普法意义。

真正将孩子视为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人,这是现代教育的起点,也是现代司法介入家庭教育案的目的所在。

备受舆论关注的南京虐童案,昨天在江苏南京浦口区法院开庭审理了12个小时后休庭。法庭上,被害儿童养母李某否认犯罪,认为并没有打得那么重,打人只是出于教育的目的,改一下他的恶习,对鉴定程序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

本案审理尚未结束,被告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及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还有待司法机关基于证据进行理性判断。但是作为一起家庭教育不当引发的刑事案件,本案被提起公诉并进入庭审程序,具有一定的方向性意义。以往,我国刑事司法机关很少介入家庭暴力事件,构成犯罪的也一般是受害人提起自诉,公诉机关主动提起公诉的并不多见。本案在一定意义上表明,对于家庭内部的虐待行为,司法机关将不再沉默。

当然,案件本身尚需就事论事,切忌将虐童的普遍社会情绪加诸个案之上。从舆论关注的细节看,公诉方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提出的从宽处罚建议,与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态度形成鲜明对比,媒体所侧目的打多长时间记不清了收养手续所用证明被指伪造等,也容易引起公众对于被告人的谴责,这种道德指责很容易形成法律上的先入为主的判断,甚至造成司法结果与社会预期的紧张。

说一千道一万,个案中的司法程序需要排除各种情感因素,作为大众理应明白:被告人不认罪甚或狡辩,都是法律赋予其应有的权利,不可被司法机关剥夺,也应得到我们的尊重。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又该如何在综合利益均衡下作出恰如其分的处罚,都需要依据详细的事实证据,并在平和开放理性的法律程序上作出合乎逻辑的判断,而不应受到其他有关道德评判细节的影响。只有建立在客观中立理性谦抑基础上的司法,才能为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提供更持久的救济保障。

一旦将目光从对司法结果的习惯性审视移开,我们就不难发觉该案开审的另外一层价值:作为公权力的刑事司法对于家庭内部关系的介入,其实触及的是中国式家庭教育的积弊,是深藏中国家长内心的教育理念和习惯性思维。在我们的传统育人文化里,不打不成器棍棒底下出孝子乃是遗传不绝的经验之谈。即便是在今天,即便是在现代化的文明都市里,打依然是一种有效的教育方式。只不过,更多的家长把握住了分寸,没有让自己的行为陷入司法评价的险境。

打的教育理念,说到底根源于传统的父子关系结构,父母将子女视为自己的财产,所以拥有处置权。而司法的介入,恰恰是将儿童从父母的私有财产归属下解放出来,将其还原为一个具有独立人格和法定权益的人。这种司法介入,实际上承担着对传统家庭教育模式的挑战。而公共舆论真正需要挖掘的社会价值就在于:进入司法程序的虐童案件,在厘清家庭教育手段的合法与违法界限的同时,更应反思我们的教育方式该如何对接现代文明。真正将孩子视为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人,这是现代教育的起点,也是现代司法介入家庭教育案的目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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