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查字典公务员网 >河南公务员 >备考资料 >时政热点:“隐名持股人”追刑责有利于减少安全事故
北京 上海 山东 江苏 浙江 安徽 吉林 福建 广东 广西 海南 天津 河北 黑龙江 山西 甘肃 湖北 湖南 河南 四川 重庆 云南 贵州 西藏 宁夏 新疆 青海 陕西 辽宁 江西 内蒙古

时政热点:“隐名持股人”追刑责有利于减少安全事故

2015-12-17 | 网络
导语:查字典公务员时事政治频道第一时间发布每日国内国际时事政治热点,并提供时事政治热点政策解读、理论观察、时事大事记及时事政治热点汇总等。今天我们关注--时政热点:“隐名持股人”追刑责有利于减少安全事故。

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原则上以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作为入罪标准,并首次明确了隐名持股人将被追究刑责。《解释》自15日起正式实施。(12月16日《京华时报》)

发生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负有组织、指挥或管理职权的企业控制人、投资人,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所导致。负有组织、指挥或管理职权的企业控制人、投资人,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是导致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生命损伤与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而隐名持股人虽然名义上不是企业的负责人与股东,但却是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投资人。既然如此,发生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对隐名持股人一并依法追究刑责,理所应当。

但是,正如有关专家指出的,由于刑法条款中对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等,没有明确规定犯罪主体,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并非法定代表人但对公司有实际控制权的人,有的地方法院进行了处理,有的地方法院没有进行追责。这就导致一些对企业具有实际控制权的隐名持股人,包括部分暗中占股或实际控制企业的国家工作人员,得以逃避法律的制裁。而两高《解释》规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权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可以认定为这些犯罪的犯罪主体,则有利于令那些隐名持股人包括暗中占股或实际控制企业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受到应有的严厉惩处。

需要看到的是,当前部分企业所以会发生危害安全生产案件,除了与这些企业的管理人员与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缺失有关之外,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部分暗中占股或实际控制企业的国家工作人员,往往是当地相关政府官员,手中掌握着较大的权力,通过疏备考系或利用权力实施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行为,导致相关企业成为安全生产管理与执法的盲区,并由此而导致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近些年来,不少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之后,都发现存在暗中占股或实际控制企业的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权力架空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导致企业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行为难以受到有效的监管,即是明证。

而两高《解释》明确发生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隐名持股人将被追究刑责,则有利于经由加大法律威慑力,减少国家工作人员暗中占股或实际控制企业现象发生,进而减少因为国家工作人员暗中占股或实际控制企业,对抗安全生产管理与执法,导致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在更大程度上保障民众生命健康安全。人们期待各地司法机关能够切实落实两高《解释》,有效发挥《解释》旨在经由严厉惩处隐名持股人,减少与遏制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的应有效用。

【时政热点:“隐名持股人”追刑责有利于减少安全事故】相关文章:

申论热点:央企应推动楼市健康发展

四川公务员考试—申论时政热评:推进城市化须关注社会公平

申论热点:谁在制造“疯狂的礼品”

湖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灾害面前 救助之惑

申论热点:农民工融入不只是改称谓

申论热点:“三公”公开需要“问责落地”

时政热评:关系发展全局的战略抉择

湖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自愿求职”岂是“自愿中毒”

政法干警考试申论热词分析:“高铁安全”

【时政大事记】以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推荐栏目阅读 河南公务员 备考资料
网友关注
网友关注视频

行测 申论 面试

考试技巧

精彩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