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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职能介绍

2012-07-02 | 网络

河南省司法厅职能介绍:

(一)贯彻落实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组织起草全省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制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全省监狱工作,监督和管理全省监狱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负责全省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全省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各地、各行业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监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省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八)组织实施全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九)主管全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指导全省仲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十二)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省辖市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河南省司法厅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监狱劳教突发事件处置指挥中心)。拟订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督促落实;负责文电、会务、机要和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外事、信息、保密和信访工作;组织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信息技术网络建设;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统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车辆、国有资产、后勤管理等工作;负责全省监狱、劳教所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二)劳动教养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监督检查劳动教养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拟订全省劳动教养场所和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设置、布局、规划;指导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教育、警戒、习艺性劳动和生活卫生防疫等工作;监督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执行和戒毒康复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劳动教养场所和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财务、装备和资产管理等工作。内设办公室、教育矫治处、所政管理处、财务处(规格均为副处级)。

(三)法制宣传处。拟订全省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省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承担河南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宣传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法制宣传报道工作。

(四)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指导、监督律师、公证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负责全省律师管理工作和律师事务所的审批、律师执业证的颁发;承担全省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的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全省公证机构的审批、公证员任命及免职的申报和公证员执业证的颁发;监督管理全省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活动。

(五)法律援助工作处。指导、检查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规划全省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布局;承担全省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省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六)基层工作指导处。指导、监督全省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帮教安置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七)国家司法考试处。监督检查全省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承担全省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全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有关工作,负责全省取得资格证书者的有关管理工作。

(七)司法鉴定管理局。主管全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省级司法鉴定机构的遴选和管理工作;指导全省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资质管理、质量管理和司法鉴定人专业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省政府确定的人身伤害、精神病、保外就医医学鉴定医院进行指导与监管。

(八)处理邪教工作处。制定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的工作规划;指导全省监狱、劳教所教育转化邪教类罪犯、劳教人员工作;参与组织指导社会帮教工作。

(九)法制处。组织起草全省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审核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各省辖市司法行政法制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指导全省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工作。

(十)计财装备处。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中央和省政法补助专款和基建投资的使用;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专项业务经费使用情况;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预决算、财务管理、审计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等的管理工作。

(十一)政治部(警务部)。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及相关人事工作;承担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对协管干部进行考核并提出任免交流意见;负责机关和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监督省司法厅直属院校工作。内设干部人事处、组织培训处(规格均为副处级)。

(十二)直属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十三)纪委(监察室)。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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