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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能介绍

2012-07-02 | 网络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能介绍:

(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省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制定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负责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省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建筑施工、建设监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出省出国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六)承担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拟订勘察设计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和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组织全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审定、编制和推广。

(七)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省统一定额,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八)指导全省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拟订全省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申报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九)承担规范和指导全省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以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十)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

(十二)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拟订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划、政策、制度并指导实施,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有效使用和安全。组织实施国家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四)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机关节能减排和信访等工作;指导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二)法规处(住房改革发展处)。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研究全省住房方面的重大问题;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

(三)住房保障处(住房公积金监管处)。拟订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国家和省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组织编制全省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全省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四)城乡规划处。拟订全省城乡规划的政策和制度;组织编制全省城镇体系和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编制全省城乡规划、产业集聚区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担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及其他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对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和区域性重大项目选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承担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报批、保护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审查报批或核准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并监督管理;承担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有关工作。

(五)房地产市场监管处。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制度;审查报批或核准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中介的资质并监督管理;拟订房屋征收拆迁的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建设并管理全省房屋权属信息系统。

(六)建筑管理处。拟订全省工程建设、建筑业、建设监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行业发展政策、制度和建筑业技术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建筑竣工验收备案、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的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批;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出省出国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审查报批或核准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的资质并监督管理;审查报批或认定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组织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七)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河南省抗震办公室)。拟订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和工程造价管理的技术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编制、审定和推广;组织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城乡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负责全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专项审查工作;审查报批或核准勘察设计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并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设项目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和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拟订工程造价管理的制度;拟订行业工程标准、经济定额和产品标准,指导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八)城市建设处。拟订全省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指导城市供水、节水、园林、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市容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监管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的规划和建设;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

(九)村镇建设处。拟订全省建制镇、集镇和村庄规划建设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体系规划和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住房安全和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工作;指导村镇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各类试点和中心镇、重点镇建设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村镇迁建、重建工作。

(十)科技处。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点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管理行业科技成果,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的认证和推广应用;指导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创新工作;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国际交流合作和外事工作。

(十一)墙体材料改革处(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拟订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技术经济政策和制度;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指导全省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新型墙体材料的确认和推广应用;组织重大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并监督执行;承担省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计划财务处。组织编制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城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行业审查工作;负责行业统计信息工作;负责机关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监督直属单位、厅管社会团体的财务工作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厅管社会团体的内部审计工作。

(十三)人事教育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制定行业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行业职业标准、执业资格标准、专业技术职称标准;管理厅属院校。

(十四)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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