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国土资源局职能介绍: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制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落买国家国土资源调控政策,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制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国土资源管理地方性规章草案,制订全市地质环境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和开发利用标准;指导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违规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全市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并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参与上报省政府审批和经省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全市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和地质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与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落实国家耕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牵头制订并实施全市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和监督全市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上报省政府审批和经省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制订
全市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全市重大土地资源调查专项,指导市级以下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全市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制订并组织实
施全市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制订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并按规定组织实施,落实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八)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
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九)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全市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全市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实施全市
地质调查评价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市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依法实施全市地质勘查行业管理。
(十一)承担全市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全市矿山地
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二)承担全市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制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收益分配办法,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市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推进全市国土资源科技进步,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
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
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方面的公共服务工作,指导国土
资源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十五)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对外合作
勘查、开发矿产资源政策,组织协调市矿产资源勘查,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六)负责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河南省平顶山国土资源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财务科
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工作,参与管理土地、矿产资源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省、市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的有关工作;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相关工作;承担国家、省、市拨付的有关工作经费、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及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承担监管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的工作。
二、人事科
机关、局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按规定承担管理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的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系统教育培训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科。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承担信息、宣传、安全保密、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机关资产管理、后勤保障、综合业务等工作。
四、行政审批服务科
统一受理(办理)送达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指导全市国土资源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协调有关业务科室及部门在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具体负责受理国土资源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土地登记、采矿权登记;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出让土地首次转让、出租、抵押;市批农用地转用等事项;负责其他审批事项的材料审核和催办督办工作。
五、政策法规科
组织起草国土资源管理规章草案和有关政策,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推进全市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的有关工作。
六、规划科
编制实施全市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等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全市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依法指导和审核市级以下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参与上报省政府审批和经省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的审核;编制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计划;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研究制订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计划;组织制订并管理全市国土资源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承担全市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制订全市国土资源对外合作规划、计划和政策;承担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七、地籍管理科
制订全市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权属纠纷调处和权属管理的实施办法;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土地调查、监测及统计;调处跨县、(市、区)及其他重大土地权属纠纷;指导全市地籍工作。
八、矿产开发和地质勘查科
安排市本级地质勘查项目及专项经费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市矿业权设置方案,参与编制全市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组织对全市矿业权人开展年度检查工作;负责对市级矿业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依法调处重大矿业权争议、纠纷;组织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工作;组织或参与矿业权有偿出让工作;参与矿山企业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工作;负责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勘查证、采矿证登记中的矿权核查工作。
九、矿产资源储量科
组织实施国家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工作;指导开展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承担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承担矿业权评估备案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
十、土地利用管理科
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制订并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制订并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承担上报省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核、报批工作。
十一、调控和监测科
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监测与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研究;组织开展全市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承担综合统计和机关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承担有关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协调和组织机关有关综合研究工作。
十二、地质环境科
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指导全市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等环境地质调查评价工作。
十三、耕地保护科
有关耕地保护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
十四、执法监察科(信访工作科)
对国家和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订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承担群众来信来访办理工作,指导全市国土资源系统信访工作。
十五、用地审批管理科
上报省政府审批和经省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事项的审查、报批工作;组织实施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指导和监督土地征收征用的补偿安置工作;参与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涉及建设用地事项的协调、服务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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