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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职能介绍

2012-07-04 | 网络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职能介绍:

(一)政规章、技术政策;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全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省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并拟定实施省相关法规和规章。

(三)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向省政府提出新建的各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管理省级自然保护区。

(四)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五)制定全省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按规定程序发布;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制全省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省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定期发布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编制全省可持续发展纲要。

(六)组织制定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省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七)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省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八)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省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省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九)管理环境保护系统对外交流和经济合作;参与协调重要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实施安全监督。

(十一)管理局机构编制和人事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全省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办公室(宣传教育处)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管理、政务信息、档案管理、秘书事务等机关日常政务及机关财务、资产管理、联络接待、保密保卫等行政事务;负责全局业务综合、督查督办工作;拟定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组织省环保局新闻发布会和对环境保护主要活动的通讯报道及重要事件的新闻采访;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承办环境保护社会表彰和国际环境奖推选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拟定全省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环境保护统计和信息工作,制定有关制度和规范;管理环境信息和环境监测网络;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全省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承办国家和省补助的环境保护系统项目审核工作;负责管理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和污染治理专项基金;组织编制和发布全省环境状况公报;组织发布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编制全省可持续发展纲要。

(三)科技标准处

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技术;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推广和应用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制定全省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管理全省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四)污染控制处(环境信访办公室)

拟定和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负责拆船等江河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稽查工作;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承办可用作原料的废物交换进出口许可工作;负责全省环保信访工作和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的协调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区域、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

(五)自然生态保护处

拟定和监督实施自然生态保护法规和规章;组织拟定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组织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区规划;提出新建的各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管理各类省级自然保护区,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六)监督管理处(政策法规处与之合属办公)

贯彻实施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政策法规和规章;组织草拟省级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行政规章;承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开展对各地方、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承担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实施安全监督。

(七)对外合作处

受国家环保总局委托参与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和对外联系;管理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负责全省涉及环境污染处理工作和涉外环境保护事务;承担省环境保护外资利用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

(八)人事处

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和局管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市、地环保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工作;负责出国人员审查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保系统的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全省环境保护行政表彰;指导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规范化建设;负责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按党章规定设置,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负责机关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机关党的办事机构、纪检监察机构与人事处合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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