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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职能介绍

2012-07-02 | 网络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省种植业、农业机械化、乡镇企业、农垦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提出处理农村改革和发展重大问题的原则和措施;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组织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负责全省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组织领导及其综合协调;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研究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研究提出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政策建议,并协调相关事项。

(三)指导全省农业生产。落实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四)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研究拟订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五)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建议;组织实施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参与制订地方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贯彻执行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全省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拟订地方农业各产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业各产业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的许可及监督管理;开展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理。

(七)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起草植物防疫和检疫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省内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境外和域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审批工作。

(八)承担全省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检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九)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十)贯彻落实国家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制定我省有关政策和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按分工组织实施农业科研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国外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负责农民科技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二)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十三)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

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的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四)指导全省农垦行业工作;组织协调全省农业农村改革有关工作;指导全省农业政策性保险有关工作;负责全省新农村建设的有关工作。

(十五)承办农业涉外事务;参与农业贸易谈判和农业贸易规则制定;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工作;承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有关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管理;承担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相关工作;参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

(三)法规处。

承办农业农村经济法规草案及省政府规章的起草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农业行政执法和执法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全省种子、农药、肥料等农产品打假和监管工作;承担农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四)综合处。

负责全省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综合协调和调研;负责全省新农村建设综合协调;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开展调研并拟订意见和建议;组织起草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综合性材料;总结并宣传农业及农村工作的重大举措和典型经验;承担新闻发布工作。

(五)农村经济管理处。

提出全省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研究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工作;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与发展;研究、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资产、财务管理和审计;负责全省农村收益分配统计;承担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业政策性保险;负责农村综合改革工作。

(六)市场信息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研究提出全省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全省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有关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

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建议;承担拟订农产品及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七)发展计划处(省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

研究拟订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农业建设规划;提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关政策建议;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和遥感监测;拟订农产品生产布局等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引导农业结构调整;承担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相关工作;承办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有关工作。

(八)财务处。

提出扶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财政、信贷和保险等有关政策及财政支农项目建议;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管理机关国有资产;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组织开展内部审计。

(九)对外经济处。

承办农业有关涉外事务;组织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研究国外农业发展动态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指导农业技术输出及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研究提出主要农产品进出口政策建议;协调管理我省与有关国际农业组织或机构的合作、交流事务。

(十)科技教育处(外来物种管理办公室)。

承办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承担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组织指导农民科技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承办外来物种管理;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农业教育工作。

(十一)农业处(植物保护办公室)。

研究拟订全省粮油生产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粮油作物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负责耕地质量管理和发展节水农业的相关工作;发布农情信息,组织防灾减灾和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负责种子(种苗)、肥料、农药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农作物遗传资源保护;承办省内和进出境植物检疫的有关事宜;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普查;承办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事宜。

(十二)园艺特产处。

研究提出园艺、特产、经济作物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建议以及重大技术措施;指导技术推广及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并指导园艺、特产、经济作物及多种经营产业等产品的加工和销售;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建设;实施栽培标准化规程有关工作。

(十三)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研究拟订农业机械化和设施农业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生产机械装备的技术和发展要求,引导农民使用新型农机产品;拟订省政府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负责拟订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依法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试验鉴定;依法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进行调查;指导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

(十四)农垦处。

组织拟订全省农垦系统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协调垦区的对外关系;负责全省农垦行业的行业管理;提出农垦基本建设立项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指导直属企业改革。

(十五)乡镇企业管理处(农产品加工处)。

研究拟订全省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企业体制改革;引导乡镇企业布局和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指导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工作;承担乡镇企业统计工作;研究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

(十六)政策调研室。

研究拟订全省农业产业政策,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提出全省构建城乡一体化的政策措施;围绕省委、省政府对农业和农村工作有关重大战略决策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改革及试点有关工作的建议;负责农业产业政策的调查研究,对农业产业的发展方向提出建议;负责软科学课题管理及专家决策咨询服务。

(十七)行政审批办公室。

根据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农业和农村经济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检测、检验、审核、认证、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农业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十八)老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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