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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职能介绍

2012-08-20 | 网络

吉林省建设厅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拟定地方性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指导全省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及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核呈报工作;参与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三)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建设行业标准及经济定额的国家标准;组织起草和制定全省工程造价管理的法规政策以及相关制度;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四)指导全省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指导全省城市建设;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对省内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

(六)指导全省村镇建设;指导小城镇供水、排水、园林、环卫和城建监察工作;负责省内主要交通沿线、风景名胜区、旅游区的城镇规划编制审查工作。

(七)指导全省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宅和房地产业行业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

(八)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设计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九)制定厅管各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十)管理全省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十一)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指导厅管各行业的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厅管各行业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标准和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吉林省建设厅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新闻宣传、政策调研和厅机关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会议组织协调、文书档案管理、行政财务、信访、保卫、保密等工作;管理全省城市建设档案。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研究重大的综合性政策问题,参与制定厅管各行业体制改革的方针及实施方案;拟定建设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相关法规和规章的起草、论证、审核、报批及协调事宜;负责相关法规、规章的解释、查询、清理、汇编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与培训工作;指导建设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办行政复议等工作。

(三)综合财务处

组织编制并协调全省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房地产业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综合全省城市建设投资计划;组织编制行业技术引进规划和计划;归口管理行业统计和信息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厅直属单位的会计核算、审计、资金使用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四)科学技术处

组织拟定厅管各行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行业重点科技发展项目计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负责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创新工作;管理行业科技成果;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

(五)建筑管理处(标准定额管理办公室)

指导全省建筑活动;指导和规范全省建筑市场,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以及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住宅建成后住户室内装饰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制定各类建筑工程指导性计价定额;制定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定额的实施;组织拟定厅管各行业工程标准和产品标准,指导产品质量认证工作;负责全省建筑企业、项目经理、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和监理单位、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工程监理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管理;负责全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的管理。

(六)勘察设计处

拟定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提出全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咨询业改革方案、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勘察设计咨询业单位的资质管理;组织全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审定、编制和推广;负责勘察设计咨询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拟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设计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七)城市规划处

研究拟定全省城市发展战略及城市规划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省城镇体系规划;负责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核呈报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规划执法监察;指导城市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

(八)城市建设处

拟定全省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改革措施、规章;指导全省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市政公用事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对省内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生物多样性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工作。

(九)村镇建设处

研究拟定全省村镇建设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全省村镇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省内主要交通沿线、风景名胜区、旅游区的城镇和试点小城镇规划的编制与审查工作;指导全省村镇供水、排水、园林、环境卫生等工作;指导小城镇各类工程建设及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省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

(十)住宅与房地产业处(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指导规范全省房地产市场;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研究拟定全省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规章,拟定住宅建设、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房地产权属、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全省住宅建设和住房供应政策的实施;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估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房改资金的政策指导并监督使用。

(十一)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等工作;组织拟定厅管行业工程劳保费标准和职业技术标准、规范并指导实施;指导厅管各行业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厅管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的实施和专业技术职称标准工作;负责厅管各行业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

(十二)老干部处

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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