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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介绍

2012-08-24 | 网络

吉林省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组织起草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统筹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基本政策和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编制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拟订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贯彻实施相关政策措施,拟订我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本政策和基本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组织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实施工伤预防和康复制度;建立我市农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六)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政府序列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贯彻执行公务员考录、考核、培训、奖惩等方面的政策法规,组织实施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政府奖励制度;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开展绩效评估工作;承办市政府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行政任免手续。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促进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参与市级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农村乡土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贯彻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长工作或定居政策。

(九)贯彻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受理劳动、人事信访事项;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的实施规范和仲裁规则,指导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依法处理所辖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协调处理重大信访事件和突发事件。

(十二)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吉林省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承担市人大、市政协议案、提案办复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保密、保卫等工作;负责电子政务及信息网络建设;负责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调研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局领导重要讲话和局机关重要文稿起草工作;监督检查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执行及依法行政情况;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培训、咨询服务和宣传工作;承担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审核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程序及行为的合法性。

(三)规划财务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参与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及市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预决算;汇总编制本局管理的各项资金(经费)预决算并综合管理局系统财务工作;管理局属单位国有资产;负责局机关各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局属各单位审计工作;综合协调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和工作,贯彻实施国家、省社会保险基金和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组织监督相关部门和机构征缴、支付、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及补充保险基金的情况。

(四)就业促进处(国际合作处)

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贯彻执行劳动者平等就业、劳动力流动政策和措施,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综合指导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实施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指导监督就业服务机构业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入长就业管理政策;承担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工作及承办与港澳台交流合作事宜;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政府、民间及涉外经援机构的多边、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涉外宣传工作;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五)人力资源流动与市场管理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资质标准;贯彻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培训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指导和监督职业中介机构,依法管理全市人力资源市场;拟订并组织实施省外、国(境)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我市从业经营的管理政策;拟订我市特殊需要人员、人才异地引进、市外调入人员的调配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市人员调配工作。

(六)公务员录用与职位管理处

贯彻国家、省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组织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政府序列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组织实施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管理办法;拟订全市政府机关公务员交流政策规定,指导全市政府机关公务员交流工作;贯彻执行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及国家、省关于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负责全市政府序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组织申报和实施工作;完善全市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办法,承担公务员登记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市政府机关处级以下(含处级)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职位设置、职数核定、职务升降、职务任免、竞争上岗、回避、政府机关工勤人员岗位设置等制度并组织实施;代市政府承办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七)考核奖惩处(市政府绩效评估办公室)

负责市直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辞职辞退等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荣誉制度;拟订政府奖励表彰制度,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表彰工作;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和以市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人选;承办公务员荣誉称号的授予、表彰事宜;组织贯彻落实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的政策规定;参与市级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拟订我市政府绩效评估工作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市政府各部门及所辖县(市)、区政府的绩效评估工作,确定评估等次并兑现评估结果;指导县(市)、区政府的绩效评估工作。

(八)培训教育处

综合管理全市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拟订培训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市直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依法审查、认定培训施教机构并指导开展培训工作,负责公务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师资认定、培训和管理工作;审定市直机关举办的公务员专门业务知识培训。

(九)军官转业安置处(市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指导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承担市直机关及其在长有关单位安置、选调军队转业干部工作;负责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组织拟订我市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维护稳定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市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市留学生回国与博士后工作管理办公室)

拟订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完善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申报等工作和市级博士后科研创业基地的建立和管理等工作;负责各级各类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拔尖人才的申报、选拔工作;负责全市非教育系统公派留学工作及市内国家级和省级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建设工作;负责申报留学回国人员科研经费择优资助工作;组织实施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负责专业技术职务相关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等工作;拟订市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办法并组织实施;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指导监督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工作。

(十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全市事业单位职员岗位设置管理办法并指导监督实施;负责事业单位职员级别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工作;拟订市属事业单位年度公开招聘人员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所辖县(市)、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

(十二)工资福利处

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增长规划和调控政策;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管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制度;负责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有关政策法规的研究和指导工作;协调、指导全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十三)劳动关系处

贯彻执行劳动关系政策;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开展劳动用工备案管理;负责复员退伍军人政策性安置的有关工作;负责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关系管理;贯彻实施工资指导线、低工资制度的政策、标准;发布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拟订地方性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和办法,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审核市属企业工资总额;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监督执行国家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以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

(十四)职业能力建设处

负责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贯彻实施国家关于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划和基本政策,拟订就业前培训、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分类制度、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政策;综合管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评定工作;拟订全市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指导相关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

(十五)养老保险处(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落实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拟订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拟订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六)失业保险处

贯彻执行国家、省失业保险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拟订失业保险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组织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和措施;拟订全市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并报省批准实施;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和规则;负责失业保险有关统计工作;协调组织和拟订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负责审核全市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十七)医疗保险处

负责拟订我市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和改革方案;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调整工作;贯彻执行职工疾病和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拟订补充医疗保险和特殊人群医疗保障政策和管理办法;贯彻执行公务员医疗费用补贴政策。

(十八)工伤保险处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工伤保险政策法规;拟订完善我市工伤保险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贯彻落实工伤人员各项待遇政策;负责工伤医疗定点医院资格认定及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属地企业工伤事故调查及工伤认定;承担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伤认定工作;组织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承担全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申请退休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以及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指导所辖县(市)区劳动鉴定工作及个人对鉴定结论有疑义的复查鉴定申请的办复工作。

(十九)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组织实施国家、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的实施规范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仲裁机构组织规则;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受理属地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统计、信息等工作;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十)信访工作处

负责群众来访的日常接待,依据《信访条例》和省、市有关信访工作的相关规定,受理、处理、督办信访人员提出的信访事项;负责承办、转办上级有关部门、相关领导批转的有关信访工作及信息反馈工作;负责群众来信、电话、传真、网络投诉、咨询等其他渠道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复工作;负责信访工作业务基础建设,对信访形势进行分析、预测,提出相应对策建议,排查消除不稳定因素;协调有关部门及本部门、本系统各处(室)、单位处理来信来访事宜;负责有关突发性群体上访事件的现场指挥调度、应急管理、维护稳定等工作。

(二十一)行政审批办公室

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办复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检验、检测、认证、审核、上报等(含年审、年检、收费)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决定送达和行政许可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以及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二十二)外国专家处(市外国专家局)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引进外国智力方针政策,编制全市引进外国智力计划和拟订我市引进国外智力相关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外国专家及港澳台专家的管理和表彰工作;负责聘请外国专家及港澳台专家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出国培训的归口管理;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对外联络和专项经费的管理;负责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业务指导。

(二十三)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奖惩、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目标管理工作。

(二十四)党委办公室

负责本系统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党建工作;负责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管理等工作;指导本系统老干部管理工作,指导系统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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