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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职能介绍

2012-08-24 | 网络

吉林省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划、政策和标准;起草全市有关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方面的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和标准;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方面的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保障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国家、省和市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指导城区住房建设,组织实施城区住房制度改革;负责全市房改资金的归集、统一管理和使用。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房的价格调控;负责集资合作建房管理。

(五)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依法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负责房屋拆改结构的安全管理;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负责全市危房监测、排危工作的行政管理;负责汛期房屋安全工作。

(六)承担城市物业管理的责任。负责全市物业行业管理;指导、监督、协调全市物业管理和房屋维修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参与全市物业管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审核报批;负责指导、监督实施物业服务招投标制度;参与新建小区的规划论证及综合验收;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企业等级评定、物业小区达标检查及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负责全市城区房地产开发和拆迁管理。

(八)组织开展对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方面行政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对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方面各种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依法处理房地产权属及其他各种纠纷。

(九)负责指导各县(市)、区住房保障、房地产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有关协会、学会工作。

(十)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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