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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商务局职能介绍

2012-08-24 | 网络

吉林省长春市商务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政策;起草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经济合作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并拟订实施细则;研究经济全球化、对外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和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

(二)负责推进全市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三)拟订全市国内贸易发展规划,培育发展城乡市场;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四)承担牵头协调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贯彻实施国家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五)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

(六)贯彻落实国家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管理商品、技术目录,以及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负责全市进出口配额计划的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贸易。

(七)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

依法监督全市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

(八)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开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九)贯彻执行国家多边、双边经贸合作政策;经授权代表市政府参加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的活动;参与多边、双边经贸谈判、国际服务贸易谈判和国际经贸条约、协定的谈判与签署。

(十)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及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十一)指导全市外商投资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外商投资政策和改革方案;拟订我市外商投资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全市利用外资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依法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下、不需要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有关项目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全市投资促进工作,规范对外招商引资活动。

(十二)负责全市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贯彻落实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负责牵头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拟订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依法核准市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

(十三)负责全市对外援助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援助政策和方案,推进援外方式改革,组织实施我市承担的国家对外援助项目,监督检查援外项目执行情况,管理我市援外资金、援外优惠贷款、援外专项基金等;管理多边、双边对我市的有关无偿援助与赠款等发展合作业务。

(十四)拟订我市与毗邻国家经贸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指导管理对俄、朝边境小额贸易、边民互市贸易;负责我市与俄、朝以及东北亚地区多边、双边经贸会议的组织与衔接工作。

(十五)贯彻执行国别(地区)外经贸政策;管理同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负责同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业务联系,联系外国驻我市官方商务机构。

(十六)贯彻实施有关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起草区域经济合作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经济技术合作、国内招商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我市国内经贸代表团的出访工作;负责国内其它城市经贸代表团来我市访问的联络、协调和接待工作;负责国内友好城市缔结相关工作;负责为我市域外投资企业提供服务,制定相关服务政策和措施;负责外地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驻长机构的协调服务工作;承办我市对口支援三峡建设的具体工作。

(十七)负责指导全市流通领域的信息网络和电子政务建设,拟订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的相关政策、措施;组织、指导市内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和招商活动等,拟订和执行赴境外举办上述活动的管理办法。

(十八)负责协调全市口岸有关工作。

(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吉林省长春市商务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提案和议案办复、信访、保密、保卫及行业安全协调管理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局机关预、决算;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对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及审计和监督。

(二)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医保、干部教育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三)综合调研处

协助局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商务发展规划和年度调控计划;负责制定全市商务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组织实施;负责局调查研究工作;负责局综合性文件起草及新闻宣传工作;负责局年鉴、大事记、文件汇编等工作。

(四)规划财务处

研究编制全市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中长期规划,汇总提出年度调控目标;负责全市商务运行状况的监测、分析;研究商务运行和结构调整的重大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承担有关统计及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市商务局归口的各项专项资金、专项基金等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

(五)政策法规处(信息化处)

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商务协议的研究与协调;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拟订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商务信息公共服务体系;指导局门户网站的维护管理工作;组织进出口预警、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监测体系建设。

(六)行政审批办公室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负责本部门有关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办复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检验、检测、认证、审核、上报等(含年审、年检、收费)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决定送达和行政许可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以及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七)市场秩序处(长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

负责牵头协调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负责组织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组织、规划、指导、监督、协调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参与组织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商业欺诈等工作。

(八)市场体系建设处

组织拟订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政策和规定,协调打破市场垄断、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有关工作;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九)商贸流通发展处

拟订全市商贸流通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连锁经营、商贸物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流通标准化;牵头组织规范零售企业促销行为;指导流通企业改革;指导社区商业发展、流通领域节能降耗工作;贯彻落实国家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指导管理和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和旧货流通活动;负责对全市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联系和指导商业联合会工作;按有关规定对全市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十)商贸服务业发展处(中介服务业发展处)

承担全市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住宿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贯彻国家、省相关政策,组织推广行业标准;拟订地方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发展规划和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相关服务业的综合信息统计工作;按有关规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本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协调、监督工作;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牵头拟订中介服务业行业发展规划及政策指导意见,综合、统计、协调、指导全市中介服务业的规范发展。

(十一)市场运行调节处(长春市肉品管理办公室)

负责监测、统计、分析全市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市场运行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承担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相关工作;承担肉类、蔬菜等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的有关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及其产品屠宰、运输加工、销售市场体系建设和畜禽屠宰行业的管理;依法综合协调肉品管理工作及相关行政审批工作。

(十二)酒类专卖管理处(长春市酒类专卖局)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酒类流通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依法管理全市酒类经营活动;负责长春地区酒类商品销售的统一规划、宏观调控、市场准入及规范管理;查处酒类商品销售活动中的违法案件;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的行为;联系和指导酒类协会工作。

(十三)国际市场开发处

贯彻执行国家对国别(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边境贸易的经贸政策、规章;负责提出我市与有关国家(地区)特别是独联体国家的经贸合作规划、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我市与有关国家(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贸交流与合作;贯彻实施国际市场多元化战略;负责我市企业境外贸易市场开发的综合指导与协调;拟订全市促进边境贸易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指导管理全市对朝俄边境贸易;协调和指导我市对台贸易;参与东北亚地区经贸合作有关事项;管理同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

(十四)对外贸易处(进出口公平贸易与产业损害调查处)

贯彻执行国家对外贸易(服务贸易)的相关政策法规;参与拟订全市对外贸易(服务贸易)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负责全市进出口业务的综合分析和运行调度;负责全市对外贸易目标制定、分解、牵头组织落实及跟踪督导工作;编报并组织实施全市一般货物的进出口年度调控计划;负责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发放;负责指导国内外各种交易会、洽谈会等贸易促进活动。开展服务贸易相关工作,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承担服务贸易促进、服务贸易统计和服务外包统计工作;联系市外贸企业协会。负责我市进出口公平贸易与产业损害调查相关工作;负责与世贸组织相关工作;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

(十五)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处(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贯彻实施国家技术贸易、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成套设备出口、加工贸易的政策、措施;拟订实施全市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负责技术引进工作,执行国家进出口管制政策;推动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建设;推进科技兴贸战略;拟订进口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招标规则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统计分析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和技术进出口情况;组织实施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贸易促进工作。

(十六)对外经济合作与国际经济援助处

拟订全市对外经济合作(境外就业)政策及相关制度;依法管理和监督全市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就业)和设计咨询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承担外派劳务(境外就业)人员权益保护及境内外纠纷处理工作;提出市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经营资格的审核建议;承担对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境外就业)的统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多边经贸政策并负责相关具体工作;负责我市企业承担国家对外经济技术援助项目的申报和后期管理工作。

(十七)外商投资促进处

参与拟订全市外商投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完善全市外商投资促进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全市国外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组织全市涉及外商投资的国(境)内外招商引资活动;推介国外招商项目,促进外资项目的实施;指导全市投资促进工作,规范对外招商引资活动。

(十八)外国投资管理处

参与拟订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扶持政策;指导和管理我市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相关业务;负责监督检查和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承担外商投资统计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并协调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联系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十九)区域经济合作处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区域经济合作的方针、政策;拟订我市区域经济合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各县(市)、区经济技术合作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国内招商引资工作;负责经济合作与国内招商引资重大或重点项目的考察论证、跟踪协调和服务工作;负责我市国内经贸代表团出访相关工作;负责国内其它城市经贸代表团来我市访问的接待工作;负责缔结国内友好城市相关工作;负责三峡对口支援工作。

(二十)国内投资管理处

拟订国内经济合作与招商引资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国内招商引资及经济合作交流计划指标完成情况的统计调度和考核认定工作;负责国内经济合作与国内招商引资动态的分析和信息综合汇总工作;负责全市国内经济合作交流与招商引资数据库建设;负责与相关产业发展办公室的沟通与协调;负责外埠企业全口径统计工作。

(二十一)外地驻长机构服务处

负责外地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申请设立驻长机构以及长春市企、事业单位到外地设立机构的协调服务工作;拟订驻长机构协调服务促进政策;提出解决外地驻长机构协调服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对策建议;负责组织外地驻长机构之间的经贸信息交流活动;负责驻长外埠商会及外埠长春商会的协调联络,推进以商招商工作。

(二十二)口岸工作处(长春市口岸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口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拟订口岸经济工作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口岸及配套设施建设的投资计划;负责长春航空口岸、铁路货运口岸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负责航线开发、开通及口岸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我市与长春海关、吉林省检验检疫局、长春边防部队、航空公司、机场集团的沟通协调工作;负责长春保税物流中心、内陆港的规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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