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卫生局职能介绍:
(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拟订全市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和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相关政策等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药物政策;贯彻实施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指导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
(三)承担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全市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六)制定全市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七)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制定全市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八)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九)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民族医院等)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监督执行医疗机构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监督执行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十一)承担全市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责任,并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市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全市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
(十三)组织制定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全市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促进有关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组织开展全市卫生和中医药相关教育培训工作。
(十四)指导全市卫生和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负责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管理工作;负责有关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和卫生保障工作。
(十六)组织指导卫生和中医药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卫生援外有关工作。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吉林省长春市卫生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提案和议案办复、信访、保密、保卫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卫生援外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市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负责统筹规划和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负责局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属单位财务资产的监督管理及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装备、设备、药品、医用耗材等的招标采购管理工作;提出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政策建议。
(三)卫生应急办公室(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卫生应急工作;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指导和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建立与完善卫生应急信息和指挥系统;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紧急医疗救护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应急科学研究和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工作。
(四)疾病预防控制处
拟订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完善全市重大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依法管理全市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开展疾病监测、预警和预测工作;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担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政府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农村卫生管理处
拟订全市农村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基本卫生保健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组织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政策;参与规划并指导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相关管理工作;参与农村卫生人才培养规划制定和实施工作,协调开展农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
(六)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
拟订全市妇幼卫生、社区卫生和健康教育方面的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全市妇幼保健工作;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综合协调和管理妇幼卫生与社区卫生的健康教育及科普知识培训工作。
(七)医政处
拟订全市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医务人员执业标准,拟订全市医务人员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相关医院药事、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及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政策、规范并组织实施;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负责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负责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相关工作;负责发布医疗服务有关信息。
(八)医疗服务监管处
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工作,组织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监管办法、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全市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监督和评价工作;负责医疗事故的综合管理;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管;研究建立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督制度,负责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医疗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
(九)保健办公室(基本药物制度管理处)
负责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和卫生保障及重要来宾在长的医疗保健安排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药物政策;负责监督执行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使用的政策措施;负责医疗卫生机构中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十)科技教育处
拟订全市重点医学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协调重点医药科研攻关项目,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科普工作;承担医药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一)中医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中医药工作方针、政策;拟订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中医药资源结构调整;指导和协调全市中医医疗机构的结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负责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监督和协调全市医疗、科研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负责中医医疗纠纷及事故的处理工作;负责中医医疗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负责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及相关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指导全市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重大课题攻关及成果转化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中医药对外交流与技术合作工作。
(十二)卫生法制与监督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处)
拟订全市卫生法制建设规划及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环境卫生、放射卫生及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共场所、饮用水等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负责督办全市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负责行政复议、应诉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局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参与起草食品安全监管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负责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发布。
(十三)行政审批办公室
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办复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检验、检测、认证、审核、上报等(含年审、年检、收费)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决定送达和行政许可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以及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十四)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奖惩、培训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目标管理工作。
(十五)党委办公室
负责本系统党的建设工作。负责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管理教育工作,负责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管理等工作;负责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导系统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拟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全市卫生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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