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拟订全市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和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相关政策等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工作信息。
(三)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监管有关的工作信息。
(四)监督实施国家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监督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
(五)负责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六)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
(七)负责贯彻落实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
(八)依法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及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九)开展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交流与合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吉林省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文字综合和信息综合工作;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提案和议案办复、信访、保密、保卫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突发应急事件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调度工作;负责统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负责有关新闻宣传和发布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起草有关政策、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审核、组织听证及行政复议和应诉等工作;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食品药品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工作。
(三)财务审计处
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建设;指导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负责审计和监督。
(四)食品安全监管处(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处)
负责全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管理规范;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监测工作和保健食品及化妆品安全状况调查、监测工作,发布与监管有关的工作信息;负责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和违法广告移交工作;负责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从业人员培训工作;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依法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及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五)药品安全监管处
贯彻实施国家中药材生产、药品生产以及医疗机构制剂等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依法监管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负责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管工作;依法查处研制、生产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
(六)药品市场监管处
组织实施国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贯彻实施国家药品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品零售企业资质管理工作;依法监督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品质量;负责药品广告监测和违法广告移交工作;组织实施全市药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七)医疗器械监管处
监督实施国家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卫生材料产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执行国家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管理目录;负责医疗器械广告监测和违法广告移交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依法查处制售、使用假劣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
(八)药品注册处(中药民族药监管处)
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标准;协助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开展对药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及容器产品注册的现场考核及抽样工作;负责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工作,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管全市中药材市场。
(九)行政审批办公室
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办复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检验、检测、认证、审核、上报等(含年审、年检、收费)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决定送达和行政许可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以及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十)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奖惩、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目标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十一)党委办公室
负责本系统党的建设工作。负责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管理教育工作,负责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管理等工作;负责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导系统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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