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聚居区域社会稳定工作;组织指导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承办市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
(四)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区域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五)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区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承办相关事务,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
(六)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有关工作;参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七)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八)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措施;分析研究宗教形势;调查了解宗教现状、发展趋势,分析、汇总宗教方面动态和信息,提出处理宗教领域问题的政策和建议;指导开展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九)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十)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指导和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十一)指导县区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对宗教场所的设立和重大宗教活动进行审核、审批、报批;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二)负责组织宗教干部和宗教教职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吉林省辽源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保障机关政务;负责机关重要文件的起草以及文秘、会务、档案、保密、信息、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机关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机关对外协调联系工作。
(二)民族科。
承担全市民族工作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承担协调、指导民族政策法规贯彻落实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研究民族关系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问题,承担有关协调处理工作;组织指导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民族成分管理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有关事宜;承办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关事宜;承担民族方面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参与拟订全市民族聚居区域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承担民族统计分析及相关工作。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少数民族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事业方面的具体事宜;协助有关部门承办民族文物保护工作;承办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的具体事务;参与少数民族文化、教育专项资金的管理。参与全市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拟订工作;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三)宗教科。
负责宗教事务管理工作;负责对涉及全市宗教领域和宗教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建议;负责宗教工作干部和宗教教职人员培训规划的拟订和组织工作;负责组织推动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并承担督促检查工作;研究宗教方面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问题,承担有关协调处理工作;负责宗教外事管理和有关审核工作;指导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联系宗教界人士;负责接待处理宗教方面的来信来访;负责依法制止和打击各种非法、违法宗教活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抵御境外宗教渗透活动;负责指导下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承担宗教事务方面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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