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治县环境保护局职能介绍: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拟定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有关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制定全县各类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全县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应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定制地方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县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协调地方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以及对重特大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国家、省、市减排目标责任。组织实施地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察、督办、核查区域内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结果。
(四)对全县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提出建议。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对其进行监督;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及重大经济开发规划、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的建议;按照国家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和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及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协调全县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定全县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贯彻落实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县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各乡镇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环境合作中有关地方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全县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受县政府委托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治县粮环境保护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综合科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发布、机关财务等工作;承担局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局所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承担环境保护行政改革和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负责起草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拟定全县环境保护有关政策;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二)技术开发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组织编制全县环境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组织实施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负责协调财政局管理环保专项治理项目和资金。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参与拟定全县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与计划;管理环境保护科研项目和成果;组织环境保护技术、研发、集成示范与推广;承担地方环境标准、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的拟定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广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工作。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等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检验、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环保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三)宣传教育科
负责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稽查污染控制科
组织拟定全县主要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拟订全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总量控制计划建议;考核总量减排情况;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环境执法工作。
承担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负责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有关政策的拟定,承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
负责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规范性文件;拟定并监督落实排污申报制度;组织落实县内跨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拟定有关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生态保护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提出新建的各类自然保护区申报建议,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全县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与生态农业建设;参与全县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五)党委办公室
负责指导本系统所属基层单位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所属基层单位领导干部的考核、任免;协调本系统基层单位党组织设立的申报、审批及其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工作;负责党费收缴、党员统计和党籍、党龄受理,接转党组织关系及党员出境审理;负责指导本系统基层单位统战、工会、共青团和妇女工作;负责教育、检查、监督本系统基层党组织及其党员干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其遵守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廉洁从政;负责检查、处理党员干部违纪案件,提出对党员干部处分决定及免予处分的建议,受理党员干部的控告和申诉,保护其民主权利;负责党建调研工作并提出改进和加强基层党建的意见;负责离退休老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完成上级党委及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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