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治县民政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战略规划,编制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拟定地方性民政工作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社团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拟订社团管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承办全县性社团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及其年检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负责社团基金会的审批和监管;负责社团行政复议,指导全县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事业单位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承办全县性民办非企业、事业单位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负责民办非企业、事业单位行政复议;指导全县民办非企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县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制订本地贯彻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优待抚恤标准和办法并监督实施;管理复员退伍军人、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及参战民兵、民工的评残工作;负责特等、一等伤残军人的安置和供养;承办革命烈士报批工作;管理烈士陵园和烈士纪念建筑物;指导光荣院的管理工作;承担全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伍义务兵、退休和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拟订地方性军休、复退军人的安置工作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军休经费的下拨和监督使用,落实军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培训、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
(六)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查核和发布灾情,组织紧急转移、抢救、安置灾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分配县内外救灾捐赠;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负责救灾扶贫周转金的发放、回收和管理;指导全县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发放工作;指导生产自救,协调配合红十字会及其它社会团体参与救灾工作。
(七)负责全县建立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制度,分配中央下拨和县级保障金,组织检查、监督保障金落实和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
(八)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村、居委会干部培训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城市居委会建设。
(九)主管婚姻登记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指导全县婚姻登记管理和儿童收养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婚姻习俗改革服务工作;负责办理儿童领养登记和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十)主管地名管理和行政区划工作,拟订全县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县以下行政建制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变更的审核、报批;负责县以下行政区划名称及其它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发布标准地名,监督、检查地名使用情况,拟订地方性地名管理法规,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组织地名调查,审定地名资料;负责做好勘界工作,承办乡、村边界争议调处事务,向县政府提出仲裁建议。
(十一)主管城乡社会救济工作,负责落实救济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五保户供养和农村福利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十二)主管全县社会福利工作,负责制订和实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县社会福利院、康复中心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指导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落实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负责城乡社会福利企业的认定、审批,对城乡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宏观管理。
(十三)主管社区服务工作,负责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方针、政策的贯彻与实施;指导全县社区服务工作,推动全县社区服务社会化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十四)负责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落实殡葬改革的法规及措施。
(十五)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工作,研究拟定地方性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收容、遣送站建设工作。
(十六)主管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研究提出福利彩票发展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发行福利彩票;管理本级福利资金,监督、指导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
(十七)负责民政系统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
(十八)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治县民政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机关经费和全县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起草制定各项民政财务制度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负责民政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民政部门承担的其它行政审批事项;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安全保密、政务协调和信访工作以及机关的信息管理工作。
(二)优抚安置科
负责起草优抚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订全县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及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并组织落实;负责指导全县退役士兵培训中心、烈士陵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社会救济科
负责拟订全县救灾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灾情核查和统计上报;承办省、市、县下达的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组织和指导全县性救灾捐赠;拟订五保户社会救济政策,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和城乡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建设;承担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负责指导社会福利院、救助管理站的建设与管理。
(四)社会事务科
负责监督全县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法规、规章的实施;负责行政区划发展战略研究,拟订行政区划发展规划;负责全县行政区划调整、区域界线的管理和勘定;负责县际及全县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县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负责起草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的规范性文件,拟订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并监督县内婚姻管理登记和儿童收养工作。
(五)城乡低保科
负责贯彻执行、宣传城乡低保、城市医疗救助的各项政策、法规。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城乡低保、城市医疗救助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落实。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城乡低保、城市医疗救助标准,并负责标准的调整工作。负责城乡低保、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待遇的审核、审批工作,核发《低保证》、保障金领取卡、医疗救助金等。指导、督促、检查有关单位、乡镇的城乡低保、城市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城乡低保、城市医疗救助微机化管理及网络信息化管理及城乡低保、城市医疗救助数据的统计汇总和档案管理工作。
(六)党委办公室
负责指导本系统所属基层单位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所属基层单位领导干部的考核、任免;协调本系统基层单位党组织设立的申报、审批及其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工作;负责党费收缴、党员统计和党籍、党龄受理,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及党员出境审理;负责指导本系统基层单位统战、工会、共青团和妇女工作;负责教育、检查、监督本系统基层党组织及其党员干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其遵守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廉洁从政;负责检查、处理党员干部违纪案件,提出对党员干部处分及免予处分的建议,受理党员干部的控告和申诉,保护其民主权利;负责党建调研工作并提出改进和加强基层党建和意见;负责离退休老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完成上级党委及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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