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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国土资源局职能介绍

2012-09-06 | 网络

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国土资源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通化市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研究拟定我市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地方性相关政策。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情况;参与报市政府审批的城市整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各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三)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查处理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

(四)拟定全市实施耕地保护,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

(五)负责全市地籍管理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完成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六)代政府管理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研究拟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交易、作价出资和制定政府收购储备土地规章;依法对原划拨国有土地改为经营性用地征收土地租金和土地收益金;制定实施执行国家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和乡(镇)村用地管理政策;负责土地二、三级市场的管理。

(七)负责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核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承担全市各类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地矿产资源探矿资格进行初审;依法管理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审查和转让审批登记;依法审查报批对外合作勘查、开发项目;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督促地质资料汇交;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的初审,管理地勘成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监督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矿产资源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审查申报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地质标准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负责矿泉水、地热水探矿权、采矿权授予和转让初审,并负责乙类矿种矿业权的招标、拍卖工作。

(十一)对国家、省、市财政拨给的地勘费及其他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组织协调我市土地和矿产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国土资源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财务审计科、行政审批科)

负责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及职工队伍建设;负责行业作风和党风廉政建设;负责调查处理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负责组织机关政治理论学习;负责本系统党员发展和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负责老干部、工会、群团等工作。

负责本系统在职人员的人事档案、工资调整、干部调动、干部考核任免、职工晋升职称、工人技术等级报名考试、全体工作人员年终考核等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职工业务培训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工资调整及工资补差工作。 协调处理机关日常政务、事务;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公文管理,重要文件的起草和审核以及新闻宣传、政务信息工作;负责保密、保卫、档案、文印工作;负责综合治理、固定资产、集体福利以及通讯、用电、取暖等物业管理与后勤保障工作。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 和财务管理制度,作好日常财务管理工作,保证局机关财务活动规范有序进行;协调好与局内、局外相关科室的工作关系,积极合理的组织收入,厉行节约;编制局内收支预算,统筹安排使用各项资金;对所属事业单位财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审计。 占用国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审查,占用国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初审,农民建房用地,采矿许可(变更、转让、年检、注销),探矿权授予和延续、变更、注销登记,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的审批,企业改革中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审核、审批,初始土地登记,变更土地登记,补发土地使用证书,土地出租或抵押登记,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等行政审批职能划归行政审批办公室。

规划、地籍管理科

执行地籍管理办法及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和统计的技术规范、标准;组织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组织实施全市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权属管理等。

负责组织全市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落实;编制全市及区域的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定全市土地供应办法;指导和审核全市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供应办法;指导和审核全市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规划等专项规划,参与呈报市政府审核的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编制全市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地质环境规划。

耕地保护、土地利用科

拟定并实施全市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土地整理复垦政策、农地保护和农地整治政策、农地转用管理办法,拟定并执行关于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规定;指导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组织占农用地建设的征用、划拨、审查报批工作。

负责全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的管理及土地资产处置工作;执行国家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核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法规监察科

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对全市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矿产管理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定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让、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审查各类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负责土地信访、举报案件的受理和处理;依法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和采矿争议、纠纷;负责有关应诉事宜。

(矿产资源储量科)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科

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市场,负责省国土资源厅授权范围内采矿权出让、转让,负责采矿权审核上报、矿区范围划定、审批登记、发证、变更、延续和注销、年检工作;负责组织乙类矿产采矿权价款评估和评估结果确认工作;依法调处采矿争议、纠纷,维护采矿权和采矿秩序;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信息统计工作,对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制定下达主要矿产开采总量控制计划;组织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矿产资源规划、地质以及保护规划、矿泉水资源勘查开发保护规划。

贯彻执行国家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统计数据库建立、更新;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组织建立健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督察专家系统,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管理;负责矿山年检报告编制、评审、备案及储量报表审批工作;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核定;负责压履矿产资源查询管理事项,负责矿山资源储量资料的管理及立卷归档工作;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组织编制全市矿产资源年报工作。

根据省矿产资源勘查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和专项规划,确定探矿权区块年度投放计划;负责省国土资源厅授权范围内探矿权新设、延续、变更、转让的区块复核工作;负责全市勘查单位勘查资质年检初审工作;组织国家、省级勘查基金勘查项目、省级矿产资源补偿费、政府出资勘查项目的立项、申报,并对其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依据地质勘查规范负责管理全市范围内勘查项目开工、季报、年报、年检管理、监督检查和野外验收工作;负责地热、矿泉水勘查管理;依法调处地质勘查争议,调处探矿权纠纷,维护探矿权人合法权益和探矿秩序;依法查办勘查活动中(特别是以探代采)的违法行为,对矿产资源的勘查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地质勘查资料、成果汇交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负责全市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的管理;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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