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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原市国土资源局职能介绍

2012-09-19 | 网络

吉林省松原市国土资源局职能介绍: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稳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拟订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措施、办法,研究拟订相关政策;执行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指导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计划;组织编制全市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及地质灾害防治、矿产环境保护等其它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指导和审核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参与报请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执行并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全市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指导和组织落实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家和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制定全市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各县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研究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交易、作价出资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执行并监督国家国有土地划拨用地目录、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承担报市政府审批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负责市内规划矿区的管理;根据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开采总量控制计划,负责将控制指标落实到具体矿山;组织编制实施采矿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依法管理探矿权的实施,组织编制实施探矿权设置方案;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初审地质勘查资质、管理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市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保护规划、计划;监督管理和审查申报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负责地热水、矿泉水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保护和规划管理。

(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制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十三)依法征收土地、矿产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参与管理国家、省、市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管理国家和省、市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及其它资金,并监督使用。

吉林省松原市国土资源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和处理市国土资源局机关日常政务、事务工作;负责全局综合性会议的筹备协调及其它会议的协助落实;负责综合文件起草及文电处理、机要保密、文书档案、综合调研、政务信息、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制定机关工作制度,以及涉及全局性、综合性、时限性重要事项的督查督办;负责公务接待、安全保卫、车辆管理、办公物品采购、公共设施维护等后勤服务保障及物业管理;负责全市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管理。

(二)财务科。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制度和规定,拟定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制度,承担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编制机关及所属单位经费预决算,监督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并对所属单位的经费使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承担机关政府采购工作。

(三)耕地保护科。

负责全市耕地保护政策的制定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组织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制定全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政策和办法,管理全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工作;拟订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政策;负责国家和省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和新增耕地储备库建设。

(四)规划科。

编制实施全市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等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全市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依法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编制管理全市土地利用计划和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计划;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管理,研究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的政策措施;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我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经济运行及相关政策研究;组织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承担综合统计和市国土资源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协调和组织有关综合研究工作。

(五)地籍管理科。

负责全市地籍管理办法及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土地统计操作办法的拟定,组织全市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土地统计;负责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补偿及其它权属管理,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

(六)土地利用科。

负责指导监督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作价出资、租赁和抵押工作;执行国家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负责拟定政府收购土地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国有土地储备库建设,管理和规范土地市场,制定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土地供应实行全程监管;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并公布实施;负责全市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的管理与维护。

(七)矿管科。

负责采矿权管理。根据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开采总量控制计划,负责将控制指标落实到具体矿山;管理采矿权市场;组织监管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依法调处采矿权权属纠纷;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八)地质科。

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乙类矿产的登记、评审、备案;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核定;压覆矿产资源调查管理;管理辖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承担矿业权评估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负责探矿权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辖区内地质勘查行业、探矿权市场;负责地质勘查资质初审;监督管理辖区内地质勘查项目;依法调处地质勘查争议和纠纷;负责地质环境管理;编制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保护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负责地热水、矿泉水勘查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保护工作;对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

(九)法规监察科。

组织对全市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矿产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和矿产非法开采、非法勘查、非法转让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负责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承担市国土资源局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相关工作;负责受理、办理、复查复核信访事项;负责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咨询;负责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和裁决的受理、调查;协助有关科室办理听证事务;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参与有关重要文稿的起草及审核工作。

(十)人事科。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管理;负责所辖各县国土资源局党政领导班子及市国土资源局机关和直属部门科级干部的管理;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科技与外事工作规划和计划;负责全市国土资源行业科技立项,科技成果报批及全市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组织管理全市国土资源行业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一)行政审批办公室。

根据国家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承担的其它行政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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