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制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措施、办法,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执行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二)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城镇总体规划审核工作;组织编制全县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产环境保护等其它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
(三)负责全县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县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指导和组织落实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家和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联营联建、农村宅基地审核报批工作。
(四)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对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承办并组织调查处理重大权属纠纷;监督、检查单位或个人土地利用情况;调查处理国家、集体单位或个人各类土地违法案件;调处单位之间或个人与单位、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
(五)统一管理全县土地资源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进行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租赁、作价出资及政府对土地收购、储备,规范土地市场;执行并监督国家国有土地划拨用地目录、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及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承担审批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土地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七)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负责全县地价管理工作,组织土地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指导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八)依法管理采矿权,规范全县矿业市场;参与制定全县矿业权市场运行规则和管理办法,负责全县采矿登记、发证、年审、采矿权转让审批、招投标和拍卖工作;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采矿登记费;指导和监督全县矿产业市场的有序运行。
(九)负责全县地质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保护和监督管理,参与水质资源调查,评价和规划工作,协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我县地下水资源,并依据上级规划原则,对我县地质环境的监测、评价和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的规划方案。
(十)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保护规划、计划;监督管理和审查申报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负责地热水、矿泉水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保护和规划管理。
(十一)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制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综合科(办公室)
1、综合科。
组织协调和处理机关日常政务、事务及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有关文件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调研、信息综合、新闻宣传、保密、机关保卫、印信、接待及机关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乡镇国土资源所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档案、教育培训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系统政行风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群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
2、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行政审批事项共20项:⑴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审批;⑵临时用地审批;⑶负责联营联建、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土地征收的预审;⑸建设用地审批;⑹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审核;⑺企业改革中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审核审批;⑻具体建设项目使用(需省政府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审批;⑼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70公顷以下除外)方案的审核;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⑾土地登记;⑿土地开发整理的批准;⒀探矿权注销登记;⒁采矿许可证年检;⒂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的审批;⒃采矿资源储量年度审核;⒄开发、复垦、整理,新增加耕地的验收和确认;⒅矿产资源储量年度审核;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普通建筑用沙时粘土除外);⒇采矿权授予和延续、变更、注销登记。
(二)耕地保护科
编制全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土地整理、土地开发等专项规划和计划,并检查、指导规划、计划的执行情况;参与城镇总体规划审核工作;拟定全县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农地保护与土地整治政策,拟定未利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开垦耕地规定并组织实施;管理全县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工作;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储备库建设;指导农地用途管制。
(三)土地利用科
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作价出资、租赁;执行国家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负责拟定政府收购土地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国有土地储备库建设,管理和规范土地市场,制定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土地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指导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
(四)地籍管理科
负责全县地籍管理办法以及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土地统计的技术标准的拟定,组织全县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土地统计;负责土地确权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补偿及其它权属管理,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
(五)法规监察科
贯彻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负责全县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起草综合性土地有关政策,对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承办上级部门转办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信访工作;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事宜。
(六)财务科
负责组织拟定有关财务审计制度,对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承担财政拨给的办公费用和其它资金管理工作;对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财务监督审计管理;对国土资源管理相关费用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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