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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延边州财政局职能介绍

2012-10-09 | 网络

吉林省延边州财政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根据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研究拟订财政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及其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二)起草财政、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州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承担州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州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州政府委托,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州本级和全州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州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制度和政策;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拟订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基金。

(五)组织拟订地方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州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组织起草税收地方性法规和州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根据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安排,提出全州财政税收收入计划。

(七)负责拟订地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拟订需要全州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八)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州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州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拟订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非银行金融机构国有资产和部分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九)负责办理和监督州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州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州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订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州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州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债务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制度,依法拟订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统一管理政府的内外债务。

(十二)负责管理全州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三)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四)根据州政府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参与所出资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工作;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动所出资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十五)代表州政府向所出资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派出监事会;审核监事会向州政府提交的监督检查报告;负责监事会、独立董事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六)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任免,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制度。

(十七)统计、稽核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编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预算报告;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十八)负责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的监缴。

(十九)对所监管国有资产收益按照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的要求,编制再投入预算建议计划。

(二十)起草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二十一)依法对县(市)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十二)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并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十三)承办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吉林省延边州财政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新闻发布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综合计划处(非税收入管理处)。

分析预测全州经济形势并提出相关调控政策建议;研究提出有关的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参与住房制度改革,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具体工作;承担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工作;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制度和政策;负责编制州级非税收入计划,分析调度非税收入计划执行情况;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承担彩票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工作。

(三)财税法制处。

负责拟订全州财税立法规划和年度财税立法计划;负责组织起草有关财政税收方面地方性法规草案;承办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工作;承担财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编纂和汇编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行政审批办公室。

根据国家关于财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财政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财政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五)预算处。

研究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发展规划的建议;编制年度州本级预算草案和办理预算追加事宜;编制汇总年度全州预算;负责州直部门预算审核、批复、调整工作;负责州直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的政策措施与建议;负责州对县(市)的财政转移支付工作;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

(六)国库处。

组织预算执行及分析预测;研究并执行金库管理制度和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制度、集中收付制度;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财政决算及总会计核算;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

(七)行政政法处。

承担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拟订并实施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武警部队(含武警消防、边防部队)财政补助经费和生活补贴。

(八)教科文处。

承担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拟订新闻、出版和电影行业的财务制度;拟订并实施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按规定管理重大科技专项资金;承担州级国有文化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有关工作。

(九)经济建设处。

承担工业、交通、资源、建设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参与拟订州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拟订并实施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十)农业处。

承担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并实施相关专项资金管理方法;拟订有关行业事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管理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政策性农业和扶贫专项贷款贴息,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

(十一)社会保障处。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并实施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同有关方面管理州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政监管工作;编制全州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二)粮食贸易处。

承担粮食、贸易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并实施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同有关方面拟订粮食、贸易方面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粮食、贸易方面的资金和基金;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三)企业处。

研究提出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组织实施《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财务制度;负责拟订境外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拟订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并实施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承担政策性破产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有关工作。

(十四)债务金融处。

承担政府融资业务的有关工作;负责政府内外债务的管理;拟订政府债务管理政策和制度;负责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工作;承担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相关业务工作;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拟订外事活动及各类因公临时和长期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

(十五)会计处。

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规章制度;管理会计从业资格;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会计信息化标准。

(十六)罚没办。

负责制定全州罚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负责管理州本级执法部门的罚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县(市)的罚没管理工作;负责全州罚没票据的发放及管理;负责对州本级罚没收入实行专户收缴、专户管理工作;对执法机关罚没财物进行稽查,保证及时足额上缴国库;负责对州本级罚没物品的收缴及处理工作。

(十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

拟订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受理州级预算单位采购需求,下达政府采购任务,确定政府采购方式;处理州级政府采购的投诉事项;审核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结算手续;建设和管理政府采购专家库。

(十八)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的制定及组织实施工作。

(十九)内部审计处。

拟订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有关制度和实施方法;负责州财政局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局内各处(室)、单位在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过程中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和制度的情况;监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管理情况;负责全州财政系统行风建设方案的拟订、工作部署、工作检查和工作总结;负责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的案件初查与报告,查处权限范围内的犯错误的工作人员。

(二十)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承担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负责对所出资企业(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等人选的考察推荐工作;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提出企业管理者绩效考核,奖惩并确定其薪酬标准的工作方案;负责独立董事的协调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十一)企业资产管理处。

研究起草有关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及管理办法(草案);负责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监督及资产评估结果的核准和备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和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企业绩效评价体系、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制度及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所出资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对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负责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并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

(二十二)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

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的调处、资产的评估、登记、划转和转让等工作;负责州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监督及资产评估结果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协助省财政厅行使对评估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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