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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延边州国土资源局职能介绍

2012-10-09 | 网络

吉林省延边州国土资源局职能介绍:

(一)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地方性法规和州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研究拟订相关政策;组织实施国家、省制定的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指导全州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二)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组织编制全州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产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指导和审核县(市)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市)级矿产资源规划;参与报请国家、省、州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的审核。

(三)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四)承担全州耕地保护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全州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指导和组织落实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省和州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五)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州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制定全州地籍管理细则,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地方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六)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研究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交易、作价出资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执行并监督国家国有土地划拨用地目录、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承担报州政府审批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源的处置。

(七)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八)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州内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管理;承担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九)负责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实施全州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州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州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保护规划、计划;监督管理和审查申报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治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察、评价工作;负责地热水、矿泉水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保护和规划管理。

(十一)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十二)依法征收土地、矿产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定收益分配制度;参与管理国家和省、州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管理国家和省、州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及其他资金并监督使用。

(十三)承办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吉林省延边州国土资源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协调处理机关日常政务、事务;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公文管理、重要文件的起草和审核以及后勤、接待、机要、保密、保卫、档案、文印、政务信息、新闻发布及信息化建设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及其他服务职能。

(二)计划财务处。

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州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规定,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相关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承担国家、省和州拨付的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工作和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工作;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的管理工作;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以及国家、省和州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的有关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信访办)。

组织对全州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土地、矿产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和矿产的非法开采、非法勘查、非法转让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组织起草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州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承担局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相关工作。

负责受理、办理、复查复核信访事项;负责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咨询;负责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和裁决的受理、调查;协助有关处室办理听证事务;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

(四)人事处(党委办公室)。

承担人事处(党委办公室)职责,同时承担机关党委的工作。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职称评定管理工作;负责全州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党政领导班子及全州国土资源系统副科级干部管理;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外事工作,组织对外合作与交流;负责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规划与耕地保护处。

组织编制和实施州本级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等综合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指导和审核县(市)国土资源相关规划;参与对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编制和下达全州土地利用计划(草案),并组织监督各类规划、计划的实施;负责跨县(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负责落实耕地保护政策的制定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储备库建设,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对县(市)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负责全州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查报批工作;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六)地籍管理处。

拟订全州地籍管理办法以及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和统计的技术规范、标准;组织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组织实施土地权属管理办法;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

(七)土地利用与产权交易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拟订并执行全州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对土地供应实行全程监管;指导并实施基准地价更新,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拟定并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组织指导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察、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具体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改变用途;城镇国有土地和已批准的建设用地改建、扩建、转让;国有农用地转用和征收集体土地;各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及修改和各专项规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授予、延续、变更、转让的审批和注销登记;土地权属的确定、转移、变更、抵押、终止、注销的登记;企业改制中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采用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审核、审批;开发未利用土地及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普通建筑用砂、石及砖瓦粘土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用地;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审核;具体建设项目使用(需省政府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的审批;土地开发整理的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县(市)级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的审核、审批。

(八)矿产资源管理处。

承担矿产资源管理处的职能,同时承担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储量、地质环境的职能。

负责采矿权管理。管理采矿权市场;拟订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组织监管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依法调处采矿权权属纠纷;提出采矿权设置方案;负责采矿权许可证年检工作;组织专家对矿山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州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组织协调地质灾害防治;依法监督管理矿泉水、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保护工作。负责探矿权管理。负责州内地质勘查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勘查申请范围进行区块复核;调处地质勘查争议和纠纷。贯彻执行国家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组织拟订我州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专家系统及备案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统计;组织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州及县(市)级发证矿山的矿业权评估工作;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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