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州环保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拟订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延边州地方性法规草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州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制定全州各类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州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订地方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地方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县(市)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县(市)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州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国家和省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地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县(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地方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全州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国家、省政府规定权限,核准州级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规划、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条例、决定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规定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地方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尾气等的污染防治等污染防治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参与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全州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贯彻落实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州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州环境监测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州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指导全州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及应用。
(十一)协助省环境保护厅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组织协调全州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受州政府委托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州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州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吉林省延边州环保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保障工作,拟定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新闻发布、机关财务等工作。
(二)污染防治处(行政审批办)。
拟订和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跨(市、县)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拟订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根据国家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等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检测、检验、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环保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负责全州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国际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承办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的环境保护事务;负责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项目的管理与协调。承担污染源普查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全州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参与全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决策;组织实施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承担机关、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局内审计工作。负责项目管理工作。组织管理环保专项资金和项目;负责对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项目、基础能力建设项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项目、环境监察、监测、宣传、辐射、固废等标准化能力建设项目的组织申报、受理、监管和验收,组织实施国家环保建设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项目。拟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总量控制计划建议;考核总量减排情况;承担环境统计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的解释工作;承担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四)科技监测处。
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拟订全州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与计划;管理环境保护科研项目和成果;组织环境保护技术、研发、集成示范与推广;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与环保产业发展。负责组织制定地方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开展和指导环境监测工作;调查评估全州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全州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的有关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州环境监测工作。指导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和环境监察系统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
(五)自然生态处。
指导、协调、监督全州生态保护工作;参与编制生态保护规划;提出新建的各类自然保护区申报建议,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地方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参与全州生物安全管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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