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州审计局职能介绍:
(一)主管全州审计工作。负责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监督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参与起草地方性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州政府和省审计厅提出年度州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州政府委托向州人大常委会提出州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州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州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构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州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州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县(市)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州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州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州政府投资和以州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州属国有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州政府规定的州属国有资金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州政府部门、县(市)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州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州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县(市)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州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有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州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县(市)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市)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全州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全州各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全州各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县(市)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组织审计州政府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州属国有企业。
(十一)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全州审计信息系统。
(十二)承办州政府和省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吉林省延边州审计局职能内设机构介绍: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后勤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财务、保卫、信访、政务公开和信息化工作;拟订审计工作的政策、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州内部审计、乡镇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负责全州审计系统统计和微机联网管理工作;牵头起草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联系特约审计员;承担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和审计专业技术职称管理等工作;承办协管县(市)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组织和指导全州审计系统的教育培训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局机关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
(二)法制处。
承担地方性审计法规草案的起草、修改和报批工作;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监督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州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三)财政金融审计处。
组织审计州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县(市)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州级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和州政府规定的州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四)行政事业审计处。
组织审计州政府主管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教科文卫专项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五)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组织审计州政府主管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六)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组织审计全州投资和以州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七)经贸审计处。
组织审计州属国有企业和州政府规定的州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八)社会保障审计处。
组织审计州政府主管部门、县(市)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州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九)经济责任审计处。
参与起草经济责任审计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十)政法审计处。
组织审计州公安局、州检察院、州法院、州司法局及其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经济执法部门及其所属系统的审计业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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