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查字典公务员网 >会计考试 >备考资料 >会计基础知识重点:融资租赁合同
北京 上海 山东 江苏 浙江 安徽 吉林 福建 广东 广西 海南 天津 河北 黑龙江 山西 甘肃 湖北 湖南 河南 四川 重庆 云南 贵州 西藏 宁夏 新疆 青海 陕西 辽宁 江西 内蒙古

会计基础知识重点:融资租赁合同

2013-05-24 | 网络

融资租赁合同概念:

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相加。

融资租赁合同特征:

(1)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2)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3)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则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一)出卖人的义务

(1)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2)承租标的物之瑕疵担保义务和损害赔偿义务

(二)出租人的义务

相对于出卖人,出租人就是买受人,其主要义务有:

(1)向出卖人支付标的物的价金;

(2)在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时,负有协助义务;

(3)不变更买卖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条款的不作为义务。

(三)承租人的义务

(1)根据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2)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并担负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3)依约定支付租金,并于租赁期间届满时返还租赁物。

【会计基础知识重点:融资租赁合同】相关文章:

2017山西公务员考试行测重点题型:利润问题

公务员考试复习:巧做一匹大黑马

申论热点:如何跨过讨薪难的“合同门槛”

申论热点:给流浪儿最温暖的红包

公务员考试知识——准考证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宪法(二)

申论热点:"用工荒"的深思

2017山西公务员考试行测重点题型:工程问题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民法(二)

公务员考试知识——资格审查

推荐栏目阅读 会计考试 备考资料
网友关注
网友关注视频

行测 申论 面试

考试技巧

精彩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