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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科目相关司法解释

2013-08-06 | 网络

(一)事务所侵权责任产生的事由

利害关系人以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审计业务活动中出具不实报告并致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利害关系人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一并提起诉讼。

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是指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实报告

条件1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

条件2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

(二)关于责任认定的规定

连带责任

欺诈行为连带责任(无赔偿顺序,无限额)

相关情形:

1.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

2.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3.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作不实报告;

4.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5.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

6.被审计单位示意作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

补充责任

过失行为补充责任(有赔偿顺序,有限额)

顺序:按被审计单位及其瑕疵出资的股东、事务所的顺序赔偿

限额:以不实审计金额为限

相关情形举例:未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

在发现可能存在错误和舞弊的迹象时,未能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未根据审计的要求采用必要的调查方法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明知对总体结论有重大影响的特定审计对象缺少判断能力,未能寻求专家意见而直接形成审计结论;错误判断和评价审计证据等导致报告不实。

免责

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须满足四个构成要件:即行为人主观过错、实际损失的发生、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违法。如果不能满足这四个构成要件,侵权责任主体就可以提出抗辩,要求免责或者减责。

(1)因没有过错而免责的情形

我没错: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错误;

别人的错: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能发现虚假或者不实;

你的错: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

(2)因没有因果关系而免责的情形

出资人抽逃资金:已经遵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但被审验单位在注册登记之后抽逃资金;

出资人补回资金:为登记时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不实报告,但出资人在登记后已补足出资。

减责

利害关系人明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为不实报告而仍然使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酌情减轻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

免责无效

会计师事务所在报告中注明本报告仅供年检使用、本报告仅供工商登记使用等类似内容的,不能作为其免责的事由。

(三)关于赔偿顺位和最高限额的规定

欺诈

在故意情况下,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限额。

过失

在过失情况下,根据过失大小承担补充责任。

先由被审计单位赔偿利害关系人的损失,对被审计单位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再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不实审计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对一个或者多个利害关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以不实审计金额为限。

过失

如果是验资业务,赔偿顺位:

(1)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财产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出资人应在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范围内向利害关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对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不实审验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验资:被审计单位出资人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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