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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业务办理须知

2012-09-11 | 网络

(2012年9月17日起执行)

一、注册登记条件

(一)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从事会计工作

二、须提供材料(以下材料复印件一律使用A4纸)

(一)经本人签字并在单位审核意见位置上加盖单位公章的《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下载地址:www.sysczj.gov.cn-财会之窗-网上服务-下载中心[点击链接])

(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四)以前年度应完成的继续教育培训条码原件及复印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应于取得证书的次年起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五)由他人代办的,代办人须出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须注明代办人联系电话)

注: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未参加工作的人员或者在校学生(含大学实习生)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对无法确定是否已参加工作的人员,需进一步核实,再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即提供本人与所在单位签定的,并经人社局认可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及《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清单》。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0至16:30

办理地点:沈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1楼财政窗口(沈阳市沈河区五爱街2号,地王国际花园东门,青年公园南)

咨询电话:22704418、22703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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