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查字典公务员网 >会计考试 >考试信息 >四川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
北京 上海 山东 江苏 浙江 安徽 吉林 福建 广东 广西 海南 天津 河北 黑龙江 山西 甘肃 湖北 湖南 河南 四川 重庆 云南 贵州 西藏 宁夏 新疆 青海 陕西 辽宁 江西 内蒙古

四川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

2012-11-05 | 网络

四川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

各市(州)财政部门,对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违规行为的,应当严肃处理。

一、考生在考试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相应考试科目的答卷按无效处理。

1、未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或姓名、准考证号填写错误,造成成绩无法确认的。

2、在试卷或答题纸上作明显标记的。

3、考生未使用蓝色、黑色或者蓝黑色墨水笔,而使用其他书写工具答题的。

4、在密封线外和草稿纸上答题的。

5、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提供他人抄袭的。

6、考生间主观题答案雷同的。

7、交头接耳、夹带资料、传递纸条的。

8、擅自将背包、书刊资料、手机和电子记事设备等用品带入座位,经警告不予改正的。

9、故意损毁试题、答题纸的。

10、试卷卷面有特殊标记或同一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11、其他违规行为。

二、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严重违规行为,取消其全部科目的考试成绩,停考两年,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

1、弄虚作假,骗取考试资格的。

2、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考试的。

3、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的。

4、使用电子器材接收考题信息的。

5、串通考试工作人员进行舞弊的。

6、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三、对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人员,向其本人所在单位通报,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考生,取消其当年考试资格,并向其本人所在单位通报。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应当在《考场情况报告单》中如实填写违规考生姓名、准考证号、考试科目、违纪事实等,同时在违规考生试卷的指定位置填涂违规标识,并由两个监考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六、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必须立即停止其参与考试工作,并取消今后两年参与考试工作的资格,通报给其所在单位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违反考试报名、试卷运送及保管和交接等有关规定的。

2、丢失或损坏试卷,造成试题泄密的。

3、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试纪律混乱的。

4、纵容、包庇考生作弊的。

5、考试期间擅自将试题、答题纸带出或传出考场的。

6、考试期间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7、参与或组织考试作弊的。

8、擅自修改考生答题或考试成绩的。

9、其它违规行为。

【四川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相关文章:

公务员考试面试过关推荐心得

2017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程序

2017国考报考须知:考试时长为多长

国家公务员考试基层工作经历截止时间界定

四川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政府采购如何学会精打细算

国家公务员考试:应届毕业生界定标准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2017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费用是多少

2017多省公务员考试数量关系解题三大技巧

国家公务员考试:报考人员年龄限定

推荐栏目阅读 会计考试 考试信息
网友关注
网友关注视频

行测 申论 面试

考试技巧

精彩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