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审计厅职能介绍:
(一)负责全区的审计工作,研究、制定地方性审计法规和审计事业发展规划、战略目标,确定工作重点,组织行业和专项资金审计。
(二)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和向自治区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交自治区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
(三)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它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四)组织实施对贯彻国家及自治区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落实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五)对地、市审计机构的审计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依法办理与审计机关及审计工作有关的其他法律事项。
(六)与地区(市)行署(政府)共同领导地、市级审计机关,协同办理地市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七)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八)组织开展全区审计系统的培训、审计科研和审计领域的区内外交流活动。
(九)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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