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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教育厅职能介绍

2012-07-03 | 网络

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拟订地方性教育法规,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拟订教育改革的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拟订教育经费筹措及管理办法,负责自治区级的教育事业费、教育基建投资的预算安排及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教育收费标准。研究制订我区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办学标准,组织指导教学改革。组织对普及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与评估。指导中小学校普通话推广工作。统筹管理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指导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高等教育评估。宏观指导高等学校的高新技术应用研究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规划指导全区高等学校的党建工作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品德、体育卫生艺术及国防教育工作。主管全区教师队伍建设,研究提出各级各类学校的编制标准,负责学校编制管理。管理各级各类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和实施各类教师资格认定,负责地区间师资调配及区外教师引进,规划和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工作。统筹管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提出招生计划,负责学籍管理。参与拟订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实施师范毕业生就业分配等工作。管理本系统的对外教育合作与交流,负责管理内地办学工作。指导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审查审定地方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统筹规划、管理学位工作,负责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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