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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贺州市环境保护局职能介绍

2012-11-01 | 网络

广西自治区贺州市环境保护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提出本辖区环境保护和防治污染方面的项目建议,根据市政府委托起草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并依法监督实施;参与研究辖区内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方面的政策;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对本辖区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计划,参与本辖区可持续发展纲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及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国家、自治区或地区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建设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指导和协调解决本辖区各县(区、管理区)、各部门以及跨县(区、管理区)的重大环境问题;依法调查处理辖区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和环境信访案件;协调辖区内县(区、管理区)间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本辖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指导协调辖区内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三)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水污染排放许可证监督管理,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牵头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建议,负责编制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安排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点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放射性及电磁辐射、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转管理情况实施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六)组织拟订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管理辖区内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辖区内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管理和指导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各类自然保护区环保方面的审核意见;参与土地利用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规划的审查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监督生态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实施贺州生态市建设工作。

(七)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安全、放射性废物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理,对放射性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实施安全监督,参与反生物、化学、核与辐射恐怖袭击工作。

(八)编制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重大环境信息;发布重点城镇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及行业环境保护标准;拟订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并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程序报审;审查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和预警。

(九)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推广环境保护先进实用技术;指导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负责环境标志认证的初审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参与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监督管理本辖区环保产业技术市场,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管理本辖区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参与协调辖区内环境保护国际活动;管理和组织协调辖区内履行环境保护国际条约活动;管理辖区内有关的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项目和利用外资项目;受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和市人民政府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负责与环境保护国际组织联系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和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考核等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组织、监督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审批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文件;监督本辖区执行国家公布应禁止(或严格限制)建设的重污染项目名录;推动清洁生产实施工作;负责辖区内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承担可利用废物进出口许可审核工作。

(十三)负责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统计、环境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负责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排污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

(十四)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组织指导全市环境保护系统机构建设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协助县(区、管理区)同级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建设。

(十五)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日常工作,协调各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

(十六)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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