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由国家体育总局等六部委印发的《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浮出水面。《办法》明确了中国运动员的管理体制,标志着国家体育总局正式将运动员保障工作提上议事日程。记者昨天采访了刚刚参加了完制定《办法》会议的辽宁省体育局人事处处长黄淑敏,她向记者解读了《办法》中三条保障运动员权益的新规。
运动员一律事业单位编制
《办法》将运动员管理纳入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体系,将运动员保障纳入社会基本保障体系。坚持运动员聘用工作统一规范、分级管理。事实上,长久以来包括辽宁省在内的国内许多省、市都予以了正式在册的优秀运动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但随着体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各省级及以下优秀运动队的壮大,运动员的身份开始变得混杂起来,不少运动员和运动队、训练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不严谨、正规。
以前虽然原则上运动员按照事业编制管理,但各省情况却又很不一样,这次《办法》的出台就是从国家层面明确了运动员的管理办法。黄淑敏告诉记者,以往在同样的运动队里,有时会出现不同身份的队员,有的运动员在进入运动队时是走人事口,自然也就是事业身份;但有的运动员是从社会招工上来的,走的是劳动口,身份就是工人。由于这两种身份按国家政策享受的待遇不一样,所以就容易出现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办法》的出台统一规定运动员招聘走人事部门,这就让运动员的管理统一规范了。今年我们的运动员招聘工作已经结束了,从明年开始,我们招运动员就全走人事口了。
运动员成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后,其保障就可以按照政策由国家、社会、行业、地方和个人共同承担,所以从人事制度角度讲,统一身份是完善运动员保障制度的基本前提。举例说,一些拥有优异成绩,并且拥有事业身份的运动员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保送上大学,毕业之后就可以获得国家干部身份,这对于进一步择业就非常有帮助。但工人身份的运动员在享受这些待遇方面就会有局限性。
保障措施更加完善
《办法》规定职业辅导工作应当贯穿于运动员招聘、在训、停训到退役的全过程,而且明确提出要给予优秀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办法》出台前,我们辽宁省的政策是退役运动员选择自主择业后,一次性发放经济补偿,在停训后直接办理退役手续。但是根据《办法》的新政策规定,今后运动员在退役后不论是否选择自主择业,在停训后一年内的时间里,都能按月全额获得停训前的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
黄淑敏说,这个新增的政策不仅更加完善了对运动员的相关保障措施,而且也非常必要,我们很多项目的运动员,比如体操、游泳,都存在入队年龄小,退役时间早的现象,有些退役时还不满18岁,他们不仅文化水平较一般的孩子薄弱,而且根本没有走入社会的经验,转换过渡期就可以保证他们有时间适应社会,掌握生存技能。
再就业享受优惠政策
关于退役运动员再就业问题,《办法》提出了三条退役就业的优惠政策。对此,黄淑敏表示,辽宁省体育局也将竭尽全力为退役运动员的再就业提供帮助和合理引导,我们省体育特有工种职业技能中心正在筹建中,退役运动员都可以结合自己的专业特长,获得专业技术认定。黄淑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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