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河南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自4月1日起施行。同时,于1997年发布的《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废止。这是我省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所采取的重大举措。
《办法》明确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适用范围,实行专项管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由专项的机构编制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作出具体规定。机构编制具体事项,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专项办理。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事业单位,不得对下级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办法》完善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各项制度,健全了管理体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应当遵循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和动态调整。省辖市、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下达的编制总额内,按照审批和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的事业编制审批管理。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设置的事业单位和核定的事业编制,是岗位设置、聘用(录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禁止擅自设立事业单位和增加事业编制。对擅自设立事业单位、增加事业编制和编制外增加人员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办法》规范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运行机制,强化了管理手段。事业单位一般称院、校、所、台、站、社、团、馆、中心等。新设立的应用开发型科研机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新建招待所等经营性单位,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等机构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单位,不得批准为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不得与国家机关人员编制或者其他组织人员编制混合使用,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不得占用事业单位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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