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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

2011-03-30 | 网络

29日,天津市人力和社保局正式发布了《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今后,事业单位以及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和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都要进行公开招聘。

按照规定,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之比原则上不能低于1:3。达不到这一比例的,应减少该岗位的招聘人数或者取消该岗位的招聘。

《办法》还明确,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秘书、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与单位负责人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单位负责人和负责招聘工作的人员在办理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此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将采取考试或考核的方法,择优聘用,管理岗位、通用性较强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都应采取考试的方法。考试主要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笔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面试应根据岗位实际需要,采取答辩、结构化面谈、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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