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计划管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行为,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行政成本,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劳动合同法》、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市直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工,是指市直各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聘用的非正式工作人员。
临时工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临时工不得从事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工作。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定编的工作岗位和不独立办公的单位,原则上不准使用临时工。
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使用临时工,可聘用下列人员:
1、保安人员;
2、保洁人员;
3、司机;
4、厨师;
5、因公益服务事业需要聘用的环卫、清洁、园林绿化、教育、卫生等方面的人员;
6、其他因工作需要聘用的辅助工作人员。
第六条 凡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必须经市人事局批准用工计划后方可聘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用工手续。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临时工要从严控制,机关原则上不准使用临时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使用临时工需从严控制,其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实有正式职工人数的4%以内;财政差额拨款或定额补贴的事业单位招用临时工,其数量应控制在实有正式职工人数的7%以内;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招用临时工,其比例可适当放宽,原则上保证事业发展需要。特殊情况用工数量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需要确定。
第八条 各单位聘用临时工,必须在用工前1个月申报用工计划,并按以下程序办理计划审批:
1、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凡需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要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携带机构编制手册报市人事局批准。申请内容包括:单位性质、用工岗位、用工期限、用工数量、工资支付渠道等内容,并附相关行业规定等用工依据材料。
2、计划审批
用工申请经市人事局综合计划科审查核实后提交主管局长审定。特殊情况提交局长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用工计划通过后,由用工单位填写《黑河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计划审批表》,办理审批手续。
3、手续办理
市人事局根据审批计划,为用工单位开具黑河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计划通知单,用工单位凭此单办理用工手续。
4、核销用工计划
合同期满解聘不再聘用、合同因故中止、工作不再需要的,用工单位要及时予以申报,核销临时用工计划。
第九条 用工单位按人事部门核定的使用临时工计划,通过公开招聘、自行选用等方式确定聘用人选后,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拟聘用人员签定聘用合同,并经过劳动部门鉴证后建档备案。
第十条 临时工的劳动报酬由用工单位和聘用人员商定,所需经费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临时工劳动保险、伤残、丧葬等待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临时工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聘用临时用工或未依法签订聘用合同,给各单位或临时用工个人造成损失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各用人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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