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
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可给予过渡期,一般为5年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
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
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
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
今后5年完成分类实现阶段性目标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改革基本完成。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税政策和机构编制等方面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管办分离、完善治理结构等改革取得较大突破,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制度环境进一步优化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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