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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

2013-11-28 | 网络

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确保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除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公开招聘人员。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也可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

第五条 财政拨款和财政部分支持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和人事部门核准的岗位数额内进行。

第六条 事业单位出现空缺岗位需要补充人员时,除政策安置、涉密岗位以及经党委组织、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人才可采取个别直接选聘的办法外,都要面向社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公开招聘。

第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领导人员,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制定公开招聘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制定公开招聘工作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资格条件、招聘的方式及组织领导等。招聘工作结束后,应将招聘结果报同级党委组织或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九条 招聘单位根据招聘工作实际需要成立招聘工作组织,成员主要由单位领导和人事、纪检、工会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采取考试、综合能力测评等方法进行,具体方法由招聘单位的招聘工作组织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人员的程序:

(一)招聘单位制定公开招聘简章并通过新闻媒体或县级以上人才市场公开发布。

(二)招聘单位负责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三)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试、测评。

(四)招聘单位公布考试或测评结果,按照招聘岗位1:1的比例,根据考试或测评的成绩从高到低择优确定考核人选。

(五)招聘单位负责进行考核。考核内容根据岗位工作需要由招聘单位的招聘工作组织确定。

(六)招聘单位对考核合格者根据岗位工作需要组织体检。

(七)招聘单位的招聘工作组织或招聘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受聘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八)受聘人员确定后,招聘单位与受聘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由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签订。

(九)聘用合同签订后,招聘单位凭有关招聘证明和聘用合同文本,到同级党委组织、政府人事和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一经订立,聘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受聘人员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负责招聘的工作人员与应聘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必须实行公务回避。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严肃工作纪律,秉公办事,主动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严格按招聘办法和工作程序组织实施;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各级党委组织、政府人事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

第十五条 对在招聘工作中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徇私舞弊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通过弄虚作假被聘用的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

第十六条 各市州党委组织、政府人事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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