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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市定海区卫生人才引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3-12-04 | 网络

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办公室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定海区卫生人才引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第三章 人才引进

第四条 适用范围

定海区各公立医疗机构。

第五条 引进对象

在临床、预防、科研第一线工作,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本专业疑难复杂问题的经验,在本专业的基础与应用研究和临床实践中有显著成果的各类人才。

(一)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1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对象等重点人才。

(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不含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

(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四)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50周岁以下人员(不含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

(五)经区人才办认定,特别优秀且符合我区卫生事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标准的主治医师。

经区卫生局推荐、区人才办认定的我区卫生事业发展紧缺急需的人才,年龄、学历等可适当放宽。对全区重点发展的相关医学学科人才,在引进过程中,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第六条 引进方式

可以采取调动、录用等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鼓励用人单位以岗位聘用、项目聘用、任务聘用、项目合作等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

第七条 人才补助

(一)实行安家补贴。对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及以上聘用合同的引进人才,可一次性给予安家补贴。具体标准如下:第(一)类人才30万,第(二)、(三)类人才10万,第(四)类人才5万。夫妻双方经认定同为引进人才的,按一人全额、一人减半标准享受相应的安家补贴。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对引进人才可再给予适当补贴。

(二)实行政府津贴。对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及以上聘用合同的引进人才,合同期内可享受政府津贴。具体标准每人每月为:第(一)类人才2500元,第(二)类人才1200元,第(三)类人才(含非在职博士后科研人员在站期间)1000元,第(四)类人才800元。

(三)实施柔性人才生活补贴。对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服务协议且每年在我区医疗卫生单位工作2个月以上的(以合同为准),按实际工作月份给予生活补贴,每人每月标准为:第(一)类人才2万元,第(二)(三)类人才1万元,第(四)类人才5000元。

(四)退休返聘人员的生活补助。针对我区紧缺专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退休返聘专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每年给予12-15万补贴,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每年给予8-10万补贴。

第八条 其他待遇

(一)岗位编制。按本办法引进的人才,原则上不受单位性质和编制限制,允许先进后出。引进的人才其职称聘用可以申请特设岗位,不受用人单位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

(二)解决子女就学。对第(一)类引进人才的子女,可选择区内任何学校(幼儿园)就读。对其他类引进人才子女,属义务教育(或学前教育)阶段学生,按相对就近原则,安排到相应的公办学校(幼儿园)就读;属普通高中教育的,可选择居住地或父母工作地所在区域的普通高中学校就读,享受与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就读的同等待遇。各类引进人才子女均可在实际就读初中学校参加中考,可以选报初中学校所在录取区域,也可选报引进人才居住地所在录取区域,选择就读当地民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应予照顾安排。

(三)妥善安排家属就业。第(一)类引进人才的随调配偶,其工作安排列入本区政策性安置,按其原工作单位性质和从事专业岗位进行对口安置,各部门要积极主动接受。其他引进人才的随调配偶,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推荐就业。配偶暂无工作的,其人事档案关系可挂靠区人才服务机构。

(四)简化落户手续。引进人才按照人户一致、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区人才服务机构或用人单位集体户落户。有直系家庭成员一并随迁的,可在政府或用人单位提供的有独立门楼牌的产权房所在地落户。用人单位没有设立集体户、又无可供引进人才居住固定住所的,可在有家庭户口的亲戚和朋友处落户。对户籍关系一时难以迁入或本人不愿意迁入本区的引进人才,由公安部门或委托机构办理居住证。持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在工作、生活等方面享受本区常住人口同等待遇。引进人才落户后,须向户口所在的乡镇(街道)计生部门提供原户籍所在地的计生证明及材料,及时移交计生关系,接受属地化服务与管理。

(五)完善社会保险关系。引进人才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来我区卫生系统工作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应按有关规定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对因辞职、离职等方式来我区卫生系统工作的引进人才,如出现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入的情况,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双方协商后补缴社会保险费,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

(六)加强政策衔接。引进人才如正常调动有困难,本人愿意以辞职、离职等方式来我区卫生系统工作的,凭有效证明材料,区人力社保局承认其原有身份、学历、工龄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办理档案调转或重新建档手续,并由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七)引进人才的住房保障政策具体参见定海区有关规定。

第九条 人才引进的申请

凡符合人才引进对象要求的,由本人提交书面材料,包括《定海区卫生局人才引进推荐(自荐)申报表》、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经区卫生局审核,上报区人才办。由区人才办组织相关专家对引进人才进行评定,并确认享有的政策待遇。

第十条 人才引进的管理

(一)实行聘用合同管理。引进的人才必须与所在医疗卫生单位签订《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必须全职在定海工作。规定基本服务期限,一般不少于5年。

(二)实行工作目标管理。每位引进人才必须订立个人阶段工作目标并报区卫生局备案,且能在较短时间内适应岗位工作。由区卫生局及用人单位负责进行综合考核。综合考核将作为续聘、奖励、评优等依据。

(三)实行动态管理。用人单位应对引进人才加强关心,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如发现有外流意向,应分析原因,及时向区卫生局和区人才办通报。

第四章人才培养

第十一条 医学重点学科和科研工作补助

(一)经立项、实施并通过验收的重点学科,根据先进等级给予一定的补助。

(二)医药卫生科研获得省、市、区各类科技进步奖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建立学科带头人津贴。对区学科带头人每年给予3-5万元的学科津贴;对区后备学科带头人的,每年给予1-3万元的学科津贴。已享受政府津贴的人员,学科津贴减半享受,总数仍低于学科津贴标准的,按同类人员补足。

第十二条 在职学历补助

鼓励和支持卫技人员参加学历教育。经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同意,参加继续学历教育并取得与实际工作岗位相符合的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的,相关要求和报销规定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干部在职学历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定组〔2006〕32号)文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设立区卫生人才专项资金,经费由区财政保障,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柔性人才和退休返聘人员只享受相应的生活补贴,其他优惠政策不再享受。卫生人才同步享受区有关人才政策,如遇政策标准不一致,则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至2015年年底止,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相关政策已兑现的,不再溯及;尚未兑现以及涉及标准调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按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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